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擬訂地方性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全縣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並監督組織實施;負責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指導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對鄉鎮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協調指導;擬訂全縣住宅產業化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住宅產業化實施工作。
(三)負責我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的論證工作,並組織實施和竣工驗收;參與制定全縣城市基礎設施投資計畫,並指導、監督、檢查其計畫執行情況;指導與管理全縣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統計工作。
(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房地產開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編制房地產業發展的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指導和管理全縣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經紀中介機構的行業管理;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項目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管理和發放;負責住宅小區的配套建設和商品房竣工綜合驗收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住宅建設,指導房產開發企業開拓外埠市場。
(五)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和管理全縣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管理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以及工程監理;指導實施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和規章;負責市場主體契約履約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經濟技術合作和建築勞務合作等外埠工作;負責住宅建成後住戶室內裝飾的指導;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貫徹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六)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監督管理建築節能工程項目,推進城鎮減排;指導各類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七)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工作,規範農房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管理。
(八)指導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職工隊伍的培訓教育;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執業資格的管理。
(九)擬訂市政建設、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地方規範檔案及行業管理制度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負責城市停車場、道路、橋樑、排水、污水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我縣城市供熱行業監督管理;負責新建、改建、擴建供熱工程的審批和工程驗收;負責供熱特許經營和供熱分戶控制、分戶計量工作;負責供熱服務規範的考核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燃氣行業的監督管理,企業資質核准,新建、改建、擴建燃氣項目及工程設計的核准,工程竣工驗收。
(十三)負責我縣物業行業的監督管理,規範物業市場;負責物業公共部位維修資金的歸集收繳、使用及審批;負責小區選定物業企業進行招、投標和行政審批;負責住宅小區等級評定和優秀示範項目的評定與申報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會議組織、機關文電、信息及信息安全、秘書事務、保密、信訪、後勤、以及聯絡接待等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和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系統內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指導、督促、檢查系統內單位的安全工作管理;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負責工作調研、經驗總結、理論研討、情況綜合;負責規範性檔案、綜合性檔案的起草;負責建設法規的解釋、清理和彙編;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法規宣傳貫徹、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執法人員培訓工作;指導全縣建設系統行政執法監察工作。
(二)財務審計股
指導全縣城市基礎設施投資計畫;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指導所屬單位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單位的內部財務審計工作。
(三)人事教育股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各行業職工隊伍的從業資格培訓、崗位適應性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指導建設類註冊師執業資格審查管理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從業資格證書制度管理等工作。
(四)建築節能與科技股
貫徹國家、省建築節能與科技創新政策、法規;擬定全縣建築節能與科技創新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我縣城市基礎設施和其他重點建設項目的技術服務工作。
(五)建設工程管理股
負責指導和規範全縣建築市場,制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工程招投標、監理、安全生產和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工程和市工程項目執法監察;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和市政工程重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施工和監理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認定;貫徹執行工程造價的管理。
(六)村鎮建設股
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村鎮建設方面的政策、法規;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負責農村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抓好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指導管理村鎮建設技術管理人員。
(七)項目管理股
負責本縣城市“三供兩治”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即供水、供熱、供氣、污水治理、垃圾治理的管理,指導項目的考察、勘測、可研、申報審批、溝通協調和項目建設監督、驗收的管理。負責對供水、供熱、供氣、污水治理、垃圾治理的企業進行行業管理,發揮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維權和服務等職能,確保“三供兩治”項目生產經營正常運行,確保廣大用戶滿意,負責管理好國有資產,確保國有資產保值不流失;指導企業建立生產風險防範機制,確保生產安全;負責供熱特許經營和供熱分戶控制、分戶計量指導工作;負責“三供兩治”項目企業服務規範的考核工作;積極幫助企業向上爭取資金和政策扶持,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生存發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