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贈

慈善捐贈

出於人道主義動機,捐贈或資助慈善事業的社會活動。公共關係的慈善捐贈工作除了捐贈現款與實物外,還常常藉助傳播媒介如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慈善事業,引起社會公眾對慈善事業的關心與支持,普及人道主義及社會公益思想、從而改善慈善機構的物質條件,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弘揚正義與愛心。 慈善事業發展是很快的。2006年,中國全社會的慈善捐贈總額是100億人民幣,到了2014年就擴大到了1000億人民幣。

慈善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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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慈善捐贈的方式

1,捐款-直接對救助者或者慈善機構進行資金幫助。

2,捐物-捐物分為兩個方式,一種是直接捐贈給受助人群或慈善機構,將捐贈物品直接用於對受助人的幫助。另一種是,將物品捐贈給社會上的慈善商店,由慈善機構進行義賣,所得資金對救助者進行幫助。

3,捐贈食品-國內已有慈善機構發起了分享食物的愛心行動,北京和成都已經有了愛心冰櫃,捐贈的食物直接可以讓受助人自行領取。

捐贈流程

捐贈方

捐贈方既可以是機構,也可以是個人。慈善捐贈活動是捐贈方出於個人意願而做出的行為,表達了捐贈方對社會和他人的關懷。對企業來說,也是企業完善企業社會形象的主要途徑。

接收捐贈方

捐贈接收方可以是需要幫助的個人,也可以是專業開展慈善活動的慈善組織、慈善商店(眾愛慈善商店、基金會等)。收到捐贈,需要幫助的個人可以解決自己面臨的問題;而慈善組織則會利用捐贈開展活動,幫助自己關注的群體改善生活。慈善組織的活動可以是自身運作,也可以是資助其他項目執行方來開展。

受助方

受助方是指捐贈最終幫助到的人。受助方可以是直接接收捐贈的個人,也可以是慈善組織使用捐贈開展活動時幫助的人。捐贈可以影響和改變受助方的生活。

類型

1. 一般目的的捐贈和特定目的的捐贈
當受贈人捐贈時,沒有提出具體明確的捐贈目的,這就是一般目的的捐贈,之後受贈人可以將其捐贈的財產非指定的公益目的。而特定目的的捐贈,是指捐贈人在捐贈限定了捐贈的範圍和使用目的,那么只能將捐贈財產使用於捐贈人指定了的公益目的。這樣劃分的實際意義在於原公益目的已經實現後,如果還有剩餘的捐贈財產或者是公益組織終止後還有剩餘財產時,是否可以套用近似原則。近似原則是說,受贈人應該將剩餘的捐贈財產使用於與原公益目的相類似的目的,或將捐贈的財產轉移給具有類似目的的其他公益組織。近似原則可套用於一般目的的捐贈,特定目的的捐贈則不適用近似原則,因為有可能會違背捐贈人的原本意願。
2. 附條件的捐贈、無條件的捐贈和為特定目的的募捐
從捐贈的內容與表現方式還可以這樣劃分:附條件的捐贈是指通過約定,贈與人設定使用條件,對贈與財產適用什麼對象、適用的範圍等等,受贈人需要受到制約。在附條件捐贈契約的履行過程中,贈與人也有權力監督贈與財產的使用情況,如果受贈人沒按照約定使用,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所以,針對附條件的捐贈,因為捐贈標的的歸屬情形不一樣,受贈人、受益人將會受到更為嚴格的法律監督。無條件捐贈意味著受贈人可以自由支配被贈予的財產,相對於附條件捐贈,在參與人訂立贈與契約時並沒有附加設立任何條件。這與一般的贈與契約相似,可以用一般贈與契約的法律規則進行規範。
3. 直接捐贈和間接捐贈
直接捐贈是說捐贈人將款物直接捐贈給受益人,受益人和受贈人相同。效率較高,行為透明,不足之處是缺少專業化和職業化,覆蓋範圍不廣。間接捐贈則比較符合公益慈善捐贈的基本特徵,是說捐贈人首先將捐贈的款物先捐贈給公益組織,然後該組織機構按照公益目的再分給各受益人。這種資助比較具有普遍性,不僅僅局限在小範圍內的有限的特定人群。《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調整的公益慈善捐贈是間接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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