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證
第一,不同種類的動物對同一事物的感受或反應不同。如葡萄藤對山羊而言美味可口,對人類來說卻苦澀難咽。
第二,相同種類事物中的不同個體也有特質差異。例如,同樣的生活方式對一個人有害,對另一個人卻有益;有的人(例如亞歷山大的管家德謨豐)在陰影中感到暖和,在陽光下卻凍得發抖。
第三,同一個體的不同感官有構造差異,對同一對象有不同印象。一個蘋果,用眼看是黃的,用嘴嘗是甜的,用鼻嗅則是香的。
第四,同一個體的身體內部因狀態不同而產生的差異。由於狀態的本性不同,所獲得的印象也就多種多樣。例如在健康與疾病、高興與悲哀、熱與冷時對同一物的判斷就大不相同。
第五,不同國家和民族的習俗、法律、觀念不同。對同一事情,有些人認為公正有些人則認為不公正,有些人認為善有些人認為惡。例如,波斯人認為跟自己的女兒結婚很自然,希臘人卻認為極不合法。至於誰正確,我們還是存疑吧。
第六,事物都是互相混合的,一經混合就發生變化。如紫色在陽光下、月光下和燭光下呈現的色澤有差別。
第七,同一事物因距離、位置等的不同而顯得不同。大的顯得小,方的顯得圓,直的顯得曲,遠看平整的山峰近看卻犬牙交錯。因此,離開地點和位置,要認識這些事物是不可能的。它們的本性是不可知的。
第八,事物具有相對性。如適量飲酒可增強體質,而飲酒過度則會傷害身體。
第九,由於事物的罕見或常見,也同樣改變對事物的判斷。罕見的東西比常見的東西受到了人們更大的珍視。天天可以看到太陽就覺得它不足為奇。
第十,事物都是互相聯繫的,相對而言的。輕與重、強與弱、大與小、上與下就是相對的。處在右方的事物並非本性使然,而是由於它與其他事物的相對位置而被這樣認為。所有的事物都與我們的心靈相關聯。相關的東西自身是不可知的。
上述這些論證雖然內容廣泛,涉及到了認識的主體、對象及主體與對象的關係三個方面,但基本上局限在感覺領域或現象範圍,主要是用生活中的經驗事實直接反對經驗到的東西,集中否定的是感性認識的可靠性,所以還是比較初級和表面的東西,抽象性和思辨性都不很強,因而被塞克斯都·恩披里柯稱為“老的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