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文化藝術、文物保護、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文化藝術、新聞出版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全縣文化藝術、新聞出版領域體制改革。
(三)擬訂全縣文化藝術、新聞出版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縣文化藝術、新聞出版產業發展;推進對外文化、新聞出版產業的交流與合作。
(四)指導、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指導、管理全縣社會文化、文物、博物館事業;指導全縣圖書館、藝術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
(五)推進全縣文化藝術的公共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全縣重點文化設施、基層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全縣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六)擬訂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七)擬訂全縣文化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文化藝術經營活動的行業監管;負責監管從事演藝活動、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
(八)負責全縣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前置審批工作;負責對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
(九)擬訂全縣動漫、遊戲產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動漫、遊戲產業發展。
(十)擬訂全縣文化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設。
(十一)歸口管理全縣文化市場,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文化市場發展規劃、政策和措施並監督實施;按照國家、省、市和縣有關規定管理文化娛樂市場、藝術品市場、音像市場、美術品市場、文藝演出市場、出版物發行市場、印刷業市場、動漫遊戲市場、電影市場、文物市場、網際網路上網經營服務場所;負責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等經營活動的管理。
(十二)負責全縣新聞出版單位行業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
(十三)負責網際網路出版活動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的審核和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出版物內容監管工作,指導並依法審核出版物的出版計畫和選題;組織指導重點出版物和教科書的出版、印刷和發行工作;制定全縣古籍整理出版規劃並承擔組織協調工作。
(十五)審核、申報地方單位創辦的正式報紙和出版省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審核、申報報紙開版、刊期社在惠民設立的記者站、辦事處;負責境外一般出版物印製的審核、申報和管理;負責全縣新聞單位記者證的審核、發放和管理工作。
(十六)審核、申報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的設立。
(十七)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處理涉外著作權事宜,負責出版物的進出口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承辦縣委、縣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