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概念
中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按政策規定分配給成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農戶經營自留地是一項家庭副業,可以充分利用剩餘勞動力和勞動時間,生產各種農副產品,滿足家庭生活和市場需要,增加收入,活躍農村經濟。
自留地歷史
自留地生產是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自留地的數量決定於人均占有耕地的數量。1955年11月公布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規定:每人自留地最多不得超過當地人均耕地的5%。人民公社化運動中,一些地方將自留地收歸集體,1960年以後逐步恢復。1981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國家農業委員會《關於積極發展農村多種經營的報告》中規定,可因地制宜,適當擴大自留地、飼料地、開荒地的數量,最多不超過當地耕地面積的15%。同時還規定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可劃撥適當數量的自留山,以鼓勵農民植樹造林。在牧區,集體牧民可劃撥小片自留草場 ,用於飼養一定數量的自留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