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收養登記辦理指南

惠州收養登記辦理由市民政局受理。

辦理依據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政部令第14號)

《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民政部令第16號)

辦理條件

1、未滿十四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

2、未滿十四周歲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4、未滿十四周歲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3、未滿十四周歲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和兒童;

5、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關係的子女;

6、繼父或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養的繼子女。

二、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三十周歲。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外。

所需材料

有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未滿14周歲喪失父母的孤兒,辦理收養孤兒的登記手續,在被收養孤兒生父母或孤兒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收養登記機關辦理。

(一)收養人須提供:

1、收養孤兒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人的姓名、年齡、婚姻狀況、子女情況、職業、經濟狀況、健康情況、撫養教育小孩的能力、被收養小孩成為孤兒的情況背景、收養人收養原因及保證被收養小孩健康成長等內容、該申請書由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蓋章證明;

2、戶口簿、身份證;

3、結婚證(或離婚證、喪偶證明、未婚證明);4、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5、常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子女情況的證明;

6、指定的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送養人須提供:

1、戶口簿、身份證;

2、孤兒的出生證,戶口簿;

3、孤兒的成長報告;

4、縣以上醫院出具的孤兒的身體檢查證明;

5、有撫養義務人的同意送養意見;

6、監護人為送養人提交的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1)監護人為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孤兒的兄、姐的,該證明由監護人所在單位或監護人住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出具;

(2)監護人為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該證明由孤兒的父、母所在單位或孤兒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出具;

(3)監護人為孤兒的父、母所在單位或孤兒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的,該證明由承擔監護責任的組織出具;

(4)在指定監護的情況下,該證明由孤兒的父、母所在單位或孤兒住所的居委會(村委會)出具,或由人民法院出具。

7、孤兒的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

(1)自然死亡於醫療機構內的由該機構出具;

(2)凡死於家中的,由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3)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確定的,須經當地縣以上公安部門判定死亡性質並出具死亡證明;(4)宣告死亡的證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5)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二、收養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

國內公民(不受收養人有子女的限制)收養福利機構撫養未滿14周歲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須到民政局的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憑《收養福利機構棄嬰申請表》到福利機構申請辦理試養小孩手續(三個月試養期),試養期過後,辦理棄嬰公告(60天公告期),公告期過後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供有關辦理收養登記的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須提供:

1、收養福利機構棄嬰(童)申請表;

2、戶口簿、身份證;

3、結婚證(或離婚證、喪偶證明、未婚證明);4、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5、常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子女情況證明;

6、指定的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送養人(福利機構)須提供:

1、福利機構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同意送養書面意見;

3、棄嬰、兒童進入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4、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

5、承擔監護責任證明;

6、被收養人的成長報告;

7、被收養人的體檢檢查;

8、被收養人是殘疾棄嬰、兒童的,應提交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證明;

9、被收養人的集體戶口底冊。

三、收養非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和兒童

收養人必須無子女才能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

的社會棄嬰。收養在社會上撿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在棄嬰發現地的民政局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在辦理收養登記前,須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並辦理棄嬰公告(60天),公告期過後,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供辦理收養登記的有關證明材料。

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須提供:

1、收養社會棄嬰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人的姓名、年齡、婚姻狀況、子女情況、職業、經濟狀態、身體健康情況,撫養教育小孩的能力,撿拾棄嬰的經過情況,保證小孩健康成長等內容。該申請書由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蓋章證明。

2、戶口簿、身份證;

3、結婚證(或離婚證、喪偶證明、未婚證明);4、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5、常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子女情況證明;

6、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7、指定的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8、縣以上醫院出具的收養人不孕證明;

9、被收養人是殘疾棄嬰、兒童的,還應提供指定的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證明。

四、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必須無子女才能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一)收養人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1、收養特殊困難子女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人夫婦姓名、年齡、婚姻、子女情況、職業、經濟狀況、健康情況、戶口所在地、有無撫養教育能力、與被收養人是怎樣的關係,收養原因,被收養小孩父母生活特殊困難的情況,保證被收養小孩健康成長等內容。該申請書由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蓋章證明。

2、戶口簿、身份證;

3、結婚證(或離婚證、喪偶證明、未婚證明);4、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

情況的證明;

5、常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子女情況證明;

6、指定的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7、縣以上醫院出具的收養人不孕證明。

(二)送養人須提供的證明:

1、戶口簿、身份證;

2、結婚證(或離婚證、喪偶證明、未婚證明);3、親生父母同意送養意見書;

4、有撫養義務人的同意送養意見;

5、生父母與經常居住地的街(鎮)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協定書;

6、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證明;

7、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單方送養的,還應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

8、生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生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9、被收養人的出生證、戶口簿;

10、被收養人的成長報告;

11、被收養人縣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檢查證明。

五、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關係的子女

收養人必須無子女(持中國護照的華僑例外)才能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在被收養人生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一)辦理收養登記收養人須提供:

1、收養親屬子女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人夫婦姓名、年齡、婚姻、子女情況、職業、經濟狀況、健康情況、戶口所在地、有無撫養教育能力、與被收養人是怎樣的親屬關係,收養原因,保證被收養小孩健康成長等內容。該申請書由單位或居委會或(村委會)蓋章證明。

2、戶口簿、身份證;

3、結婚證(或離婚證、喪偶證明、未婚證明);4、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5、常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子女情況證明;

6、指定的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7、縣以上醫院出具的收養人不孕證明。

(二)送養人須提供:

1、戶口簿、身份證;

2、結婚證(或離婚證、喪偶證明、未婚證明);3、親生父母同意送養意見書;

4、與當地街(鎮)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協定書;

5、公安機關出具的或經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6、被收養人的出生證、戶口簿;

7、被收養人的成長報告;

8、被收養人縣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檢查證明。

六、收養繼子女

繼父或繼母(不受收養人有子女的限制)可以收養因再婚帶來的繼子女,並不受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收養繼子女在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一)收養人須提供:

1、收養繼子女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人的姓名、年齡、婚姻狀況、子女情況、職業、經濟狀況、身體健康情況,撫養教育小孩的能力,收養繼子女的原因,保證小孩健康成長等內容。該申請書由單位或居委會或(村委會)蓋章證明。

2、 戶口簿、身份證;

3、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常住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子女情況證明;

5、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6、指定的縣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送養人須提供:

1、戶口簿、身份證;

2、結婚證(或離婚證、喪偶證明、未婚證明);3、與當地街(鎮)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協定書;

4、親生父母同意送養意見書;

5、被收養人的出生證、戶口簿;

6、被收養人的成長報告;

7、被收養人縣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檢查證明。

網上辦理

申請人網上提交申請→工作人員網上審核,預受理→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帶齊資料到實體視窗辦理→工作人員審核、收齊資料,正式受理→在法定期限內辦結→工作人員發放結果→申請人領取結果。

辦理時限

承諾期限:對符合《收養法》和有關規定的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審批收費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收養登記收費的通知 價費字349;

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統一涉及境內外雙重收費標準的通知 粵價98號

1、收養申請手續費:20元

2、收養證工本費:10元

3、收養登記調查費:220元,合計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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