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民政局關於社會組織評估管理的實施辦法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市社會組織等級評估工作,規範評估程式,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民政部《社會組織評估管理辦法》和《廣東省民政廳關於社會組織評估管理的暫行辦法》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社會組織評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式,根據相關指標體系,對社會組織進行全面、綜合的分析和評判,進行等級評定。
第三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導、社會參與、分類評定、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社會組織評估不收取評估費用,所需經費民政部門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在社會組織評估工作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五條 民政部門制定社會組織評估評分細則和指標,社會團體的評估按照市民政局制訂的指標體系實施,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組織評估參照省民政廳制定的指標體系實施。
第二章 評估對象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惠州市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凡成立時間滿兩年以上(含兩年)的社會組織均可申請參加評估。
第七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機構不予評估:
(一)上年度不參加年檢的;
(二)上年度年檢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關政府部門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四)違反《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第三十條,其機構、人事、資產、財務未與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分開的;
(五)其他不符合評估條件的。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是社會組織評估的實施機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參與評估。
第九條 等級評估作為政府部門推動政府職能轉移、授權委託事項、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落實社會組織社會公益性捐助稅前扣除政策優惠和核准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主要評判依據。
第十條 各級民政部門在社會組織評估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評估體系建設的目標措施;
(二)組織領導評估工作;
(三)研究部署工作任務,明確責任分工;
(四)審定評估指標、評分細則;
(五)聘任評估委員;
(六)指導、監督、檢查評估情況;
(七)審定評估等級;
(八)向社會發布評估結果公告;
(九)協調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關係,共同推進社會組織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設立相應的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是社會組織評估工作期間的非常設機構,根據民政部門委託,負責社會組織等級評估的審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評估初審結果進行審核;
(二)對有異議的評估對象進行實地複查;
(三)公示審核結果;
(四)將審核意見和審核結果報送相應的民政部門審定。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4名、委員8-15名。評估委員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指導)單位、研究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社會組織有關人員組成。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社會組織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
(三)精通業務,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第十四條 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對審核結果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制。每位委員1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不設棄權票,投票結果以超過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為準。參加投票的委員須在審核意見和表決結果資料上籤名確認。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評估採取第三方評估的方式進行,由社會組織專業評估機構具體實施。專業評估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評估工作程式和實施方案;
(二)建立評估專家庫,聘請評估專家;
(三)接受社會組織評估申報材料,並對其參評資格進行審核;
(四)對符合參評資格的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考察和初評;
(五)徵詢有關部門意見並向受評的社會組織理事或會員進行問卷調查;
(六)負責撰寫等級評估報告(一例一份);
(七)受理覆核申請和社會投訴;
(八)將初評意見報送評估委員會。
第四章 評估程式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民政部門下發評估通知; 
(二)社會組織完成自評,將材料報送專業評估機構;
(三)專業評估機構對社會組織進行資格審核,符合評估條件的列入評估範圍,不符合評估條件的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未列入評估範圍的社會組織,如有異議,可在通知發出之日起15日向專業評估機構提出陳述和申辯;
(四)專業評估機構組成評估專家小組,對社會組織進行實地考察和初評,並向評估委員會報送初評意見;
(五)評估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間,評估對象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提請專業評估機構重新給予審核。專業評估機構在收到書面異議後,應在30日內對覆核結果重新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報評估委員會重新審定,並書面告知評估對象審定結果;
(六)評估委員會根據評估公示情況做出評估審核結果,並將評估審核結果報送相應的民政部門;
(七)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告評估結果,向獲得3A及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證書和牌匾,2A及以下等級的社會組織頒發證書;並將獲得4A及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逐級報民政部備案。評估結果同時告知同級政府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 評估委員和專業評估機構應當採用民政部門統一的評估標準,客觀、公正、科學地進行評估。評估期間,實地考察或需要評估對象提供必要的檔案及證明材料的,評估對象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評估人員串通作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由相應的民政部門宣布評估結果無效,並給予通報,同時在兩年內不得申請參加評估。
第五章 等級設定
第十八條 社會組織評估結果分為5個等級,依次為5A級(AAAAA)、4A級(AAAA)、3A級(AAA)、2A級(AA)、1A級(A)。A級越高,表示社會組織總體水平越高。評估等級名稱為“地域名(惠州市)+等級+社會組織類別”。
第十九條 按照社會組織評估標準,評估滿分為1000分。評估得分951分以上,為5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901-950分,為4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801-900分,為3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701-800分,為2A級社會組織;評估得分700分以下,為1A級社會組織。具體評估標準由惠州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評估結果管理
第二十條 評估對象在開展活動和對外宣傳時,可出示評估等級證書,作為本協會的信譽證明。獲得3A及以上等級的評估對象,要將等級牌匾懸掛於服務場所或辦公場所的顯要位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經等級評估,3A及以上的社會組織具有接受政府職能轉移、政府購買服務和享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優惠政策,以及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資格。無3A及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不具有以上資格。
第二十二條 惠州市社會組織評估周期為三年。評估結果有效期三年,實行動態管理。社會組織在獲得評估等級有效期內,出現年檢不合格記錄或違紀違法行為的,民政部門將視情節輕重,降低或者取消其評估等級,並予以公告。在等級有效期內,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可提出晉級評估申請,接受晉級評估。
第七章 懲 處
第二十三條 被取消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門;被降低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須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將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退回民政部門,換髮相應的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拒不退回(換)的,由相應的民政部門公告作廢,並視情況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評估期間,評估人員應嚴格遵照評估標準和本辦法的規定,不得隨意簡化評審流程,在評估結果公布前不得對外泄漏評審情況。如評估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取消其評估資格,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社會組織評估工作程式、實施方案、評估指標、評估等級證書和牌匾由惠州市民政局參照廣東省民政廳標準統一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惠州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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