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技術標準戰略工作,鼓勵和支持企業、行業協會、科研單位等社會各界積極參與,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提升企業競爭力,推動我市經濟發展,設立惠州市實施技術標準戰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範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合理、有效使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2011年起,市財政每年安排不少於300萬元專項資金用於實施我市技術標準戰略。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循引導為主,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采取擇優、適當、無償資助的方式。專項資金由市質監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共同管理。
市質監部門負責項目資助的組織實施和管理,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資助項目申報及審核,下達資助項目計畫,對資助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凡在惠州市轄區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符合本辦法資助條件的,可以申請專項資金資助。
第五條 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應當符合廣東省和惠州市的產業政策和發展方向,有利於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有利於提升惠州產品在國際、國內的競爭力,有利於人身財產安全和健康以及環境保護。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資助範圍
(一)技術標準的研製及科研項目;
(二)開展技術標準活動;
(三)採用國際標準;
(四)建設技術標準平台;
(五)開展國際貿易技術性措施研究;
(六)經市政府批准的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過程中需資助的其它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資助的條件和額度。
(一)每主導制定一項國際標準,資助不超過50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不超過20萬元;每主導修訂一項國際標準,資助不超過20萬元。
(二)每主導制定一項國家標準,資助不超過30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不超過10萬元;每主導修訂一項國家標準,資助不超過10萬元。
(三)每主導制定一項行業標準,資助不超過20萬元;協助制定的,資助不超過6萬元;每主導修訂一項行業標準,資助不超過6萬元。
(四)每主導制定一項地方標準(不含農業地方標準),資助不超過8萬元。
(五)每主導制定一項聯盟標準,資助不超過5萬元。
(六)對承擔標準化科研項目的資助:每承擔一項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化科研項目,資助分別不超過15萬元、10萬元、5萬元。
(七)對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專業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標準工作組的單位,一次性資助不超過30萬元。
(八)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一次性資助不超過20萬元;承擔標準工作組的單位,一次性資助不超過10萬元。
(九)對承擔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一次性資助不超過10萬元。
(十)對獲得“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的資助:獲得AAAA級稱號的企業,一次性資助不超過5萬元;獲得AAA級稱號的企業,一次性資助不超過3萬元;獲得AA級稱號的企業,一次性資助不超過2萬元。
(十一)對承擔國家級或省級製造業、服務業標準化示範區建設的單位,一次性資助不超過10萬元;對承擔國家級或省級製造業、服務業標準化示範的企業,一次性資助不超過5萬元。
(十二)鼓勵企業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每取得一個采標證書,獎勵2000元。
(十三)支持惠州市標準與編碼所用於惠州市技術標準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包括網站運行維護、購買國內外標準資料、外文標準翻譯、標準宣貫培訓、標準審查、開展國際貿易技術性措施研究等開支。
第八條 對在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過程中確需資助的其它項目和活動,資助額度根據項目實施情況由市質監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協商確定。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主導制修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聯盟標準的單位:
(一)正式發布的標準文本“前言”中表述的唯一起草單位;
(二)正式發布的標準文本“前言”中表述的排序第一或第二(第一應為非廣東省單位)的起草單位。
第十條 自2011年起,每年6~9月接受上一年度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申請。市質監部門負責申請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受理和審查工作。
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從2010年1月1日起統計。
第十一條 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應向市質監部門提出申請並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惠州市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項目經費資助申請表(見附表);
(二)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或者法人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公章);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加蓋公章);
(四)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檔案複印件(加蓋公章);
(五)申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研製經費資助的,應提交主管部門批准發布該標準的檔案或已正式發布的標準文本;
申請聯盟標準研製經費資助的,應提交經質監部門備案的檔案和標準文本。
申請國際標準研製經費資助的,應提交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參與制定相關國際標準的有效證明材料;
我市多個單位協助參與制定同一項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資助資金由參與的單位進行分配;
(六)申請標準化科研項目經費資助的,應提交國家、省、市科技部門或質監部門下達的項目批准檔案和鑑定證書或結題驗收報告複印件(驗原件);
(七)申請承擔國際、國家、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機構經費資助的,應提供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省質監部門或相關專業技術委員會下達的正式批准檔案複印件(驗原件);
(八)申請創建“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項目資助經費的,應提交確認證書複印件(驗原件);
(九)申請標準化示範區或示範企業經費資助的,應提交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省質監部門下達的批准檔案複印件(驗原件);
(十)申請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獎勵的,應提供采標證書複印件(驗原件)。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的申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項目不屬於專項資金的資助範圍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
第十三條 市質監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提交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由市質監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初步確定本年度資助的項目名單和金額,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日,公示期滿後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資助項目,由市質監、財政部門聯合下達專項資金資助項目計畫。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專帳核算。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單位或個人騙取、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由市質監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全額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並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市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制定發布的標準,以及國際標準化組織確認並公布的其他國際組織制定發布的標準。
國家標準是指由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批准發布的標準。
行業標準是指由國家行業主管部門批准發布並經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標準。
地方標準是指由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發布的標準。
聯盟標準是指行業協會或企業聯盟制定發布並經質監部門備案的標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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