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惠州市城市公共汽車乘車規則》的通知
惠府〔2014〕48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城市公共汽車乘車規則》業經十一屆6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交通運輸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7日
惠州市城市公共汽車乘車規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共汽車行業管理,維護良好的乘車秩序,保障乘客和線路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城市公共汽車是指在本市惠城區、仲愷高新區範圍內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營運,供公眾乘坐的公共汽車。
凡乘坐城市公共汽車的乘客,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乘客應文明禮貌,服從司乘人員的管理,共同維護乘車秩序。
乘客應主動給老、弱、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並讓其優先上、下車。
第四條 司乘人員應文明用語,禮貌待客,做好行車安全提示,及時報清線路、站點。嚴禁車輛到達站點不停車及未到達站點停車上下客。
第五條 乘客上車後應當注意乘車安全;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不準自行開、關車門;禁止乘客在車廂內編結針織品、躺臥、踩踏座位和蹦跳、撐傘,打鬧、鬥毆等危及其他乘客安全的行為。
乘客不得與駕駛員閒談,不得妨礙駕駛員的正常操作。
第六條 車輛在運行途中和未到達站點前乘客不得強行要求上、下車。
第七條 乘客應遵守公共道德,語言舉止文明,禁止在公共汽車內進行銷售商品、賭博、乞討、散發廣告傳單等活動。不得赤膊乘車,不得在車上抽菸、隨便吐痰和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不得將雙腳伸放在前排座位上,或抬高放在前排座位的椅背上。
第八條 乘客應自覺排隊按次序從前門上車、後門下車,車輛未停穩或車門開、關時,禁止上落。車輛抵達終點站後,乘客須全部離車,需回乘的,應按規定重新購票。
第九條 醉酒者、行動不便者和無人監護的精神病患者及無成年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須有看護能力的成年人陪同乘車。
第十條 乘客上車後應主動購票或者使用城市公共運輸IC卡(以下簡稱IC卡),特定人群應主動出示有效乘車憑證,車票保存至下車,以便司乘人員、稽查人員查驗。無人售票車不設找贖,乘客應自備零錢。
禁止使用假幣、不能流通的殘幣。
第十一條 身高1.2米(含1.2米)以上的兒童乘車必須購票。每1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費攜帶1名身高不足1.2米的兒童乘車,超過1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
第十二條 乘客有配合司乘人員、稽查人員查驗車票或乘車憑證的義務,不得拒絕和刁難。查驗乘車憑證時,發現無有效乘車憑證的按該線路全程票價補票,拒絕驗票的,按無票處理。
第十三條 車輛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駛時,司乘人員應當組織乘客免費換乘同線路同方向車輛,乘客應當配合司乘人員的安排;公交企業在25分鐘內不能安排乘客換乘的,應當按照原票價退票。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拒絕支付乘車費:
(一)未按規定在車廂標明營運收費標準的;
(二)司乘人員未出具或者不配備符合規定的車票憑證的;
(三)持IC卡的乘客在乘坐已安裝IC卡機的車輛時,因IC卡機未開啟或者發生故障無法使用的。
第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惠州戶籍的老年人憑本人的《惠州市老年人優待證》,可全程免費乘坐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公車;殘疾軍人憑本人《殘疾軍人證》,離休幹部憑本人《老幹部離休榮譽證》或《離休幹部榮譽證》,盲人或下肢體殘疾人憑本人《殘疾人證》,現役軍人(武裝警察)憑本人《軍官證》、《警官證》或《士兵證》,重點優撫對象憑本人《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在惠城區、仲愷高新區可免費乘坐公共汽車。
偽造、塗改、冒用免費乘車憑證或將免費乘車憑證轉借他人使用的,司乘人員或稽查人員有權將該證件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置。
第十六條 每位乘客可免費攜帶重量不超過20公斤、體積不超過0.1立方米、長度不超過1米的物品上車。超過以上標準的物品應當購買行李票,行李票票價按攜帶行李者的同等票值計算。總重量超過50公斤或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長度超過1.7米的物品禁止上車。
乘客攜帶的物品,不得占用座位和妨礙其他乘客通行。
第十七條 乘客應注意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嚴防被盜或損壞。如因乘客自身保管措施不當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由乘客自行負責。
第十八條 乘客不得攜帶禽、畜、寵物等有礙他人安全和衛生的鮮活動物上車,盲人攜帶導盲犬及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除外。
乘客不得攜帶用於販賣的農產品上車。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管制刀具、槍械以及有礙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車。
第十九條 乘客在車內拾到其他乘客遺失的物品,應交司乘人員登記保管,並由司乘人員出具收據;乘客在車內失落物品,可憑有效憑證向當班司乘人員問詢,認領時須出具有關身份證明、憑證,認領後應出具收條。
第二十條 乘客應愛護車輛,維護車內的安全和服務設施齊全、良好。乘客損壞車輛或相關安全和服務設施的,應照價賠償。對擾亂乘車秩序,無理取鬧,侮辱、毆打、傷害司乘人員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乘客有檢舉和投訴司乘人員違反工作職責,違反法規行為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規則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2006年1月13日發布的《惠州市城市公共運輸乘車暫行規則》(惠府〔200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