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文化藝術、文物、新聞出版、著作權及體育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擬定我區文化藝術、文物工作、新聞出版、著作權及體育工作的規章措施,並監督實施。(二)研究擬定全區文化藝術事業、文物事業、新聞出版、體育事業的計畫和發展戰略;規劃、指導全區重點文化、體育設施建設;負責管理區直文化企事業單位。
(三)綜合管理全區文化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積極扶持弘揚主旋律藝術精品生產。
(四)組織指導各鎮、各部門、各社會團體開展大中型社會文體活動。
(五)綜合管理全區圖書館事業,研究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六)綜合管理全區文學藝術事業和各文體協會,對文藝工作者進行“聯絡、協調、服務和指導”,研究、指導各類文藝創作,努力出人才、出理論、出作品;協調各單項體育協會等社團的工作,負責全區體育社團及體育項目俱樂部的資格審查和健身氣功管理。推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
(七)主管全區文物工作,監督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規、規章、政策;負責文物保護及考古工作。
(八)負責管理全區文化體育市場。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文體市場的發展計畫;指導、實施文化市場稽查及“掃黃”、“打非”工作;負責娛樂、演出、電影和音像製品經營的審批審核和管理工作。
(九)統一規劃全區運動項目的布局,研究和指導全區業餘訓練工作;負責重點項目建立區辦優秀運動隊工作;加強體育隊伍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科學訓練,提高全區運動技術水平,為國家和省、市培養輸送優秀體育後備人才。
(十)培育和發展體育產業,研究制訂體育健身娛樂、體育競賽表演、訓練服務、技能培訓、技術信息等體育經營活動以及體育彩票銷售、管理的配套規章,完善體育經營活動從業條件和審批程式,研究擬定體育行業的標準。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區文體局設4個職能科室。(一)人秘科[掛“紀檢組(監察室)”牌子]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幹部人事調配、勞動考核獎勵、文書檔案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以及幹部人事統計年報工作,協助領導考察、配備基層領導班子,選拔培養後備幹部;貫徹國家財經政策及規章制度,編制文化體育事業的預決算報告,負責局機關勞動工資、財務報批、現金管理、銀行結算和資產登記等工作,負責直屬撥款單位的財務內審和文化經營單位的效益審計,監督、指導直屬撥款單位會計核算;負責傳遞上級的電訊、檔案,綜合、反饋本系統信息,負責起草、印發本局綜合性檔案,輔助領導調研、決策和制定文體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本局的大型會務、接待、車輛駕駛員管理、安全保衛、信訪,牽頭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協助抓好機關黨務、統戰、計畫生育和普法教育等工作。
負責局紀檢監察工作。
(二)文化科(掛“區文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管理社區文化事業,組織開展重大文化藝術活動,指導協調基層文化部門和單位的業務工作,抓好各項活動和設施建設,組織開展各項爭先創優評比活動,指導協調少兒文藝、老年文化工作,管理圖書、書刊文獻和館籍繕本工作,推進圖書館事業發展,研究制訂全區民眾文化工作年度工作目標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民眾文化和圖書工作理論研討活動;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文物的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我區文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區文物古蹟的保護管理以及考古發掘,參與無錫市創建歷史文化名城工作。
對各鎮文聯進行聯絡、協調、服務和指導,組織文藝愛好者創作、採風活動;負責承接上級文聯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體育科
貫徹實施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區各級政府有關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搞好全區體育事業發展狀況的調研,制訂相應的政策、措施和實施意見;研究制訂全區體育工作發展目標,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區中長期體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檢查督促下級執行;指導全區體育工作,協同各部門抓好學校、廠礦企業、農村、機關和老年人的體育活動,促進全區體育事業的協調發展;指導、監督、管理各體育協會和各部門、行業、社會團體的體育活動,促進全區《全民健身計畫綱要》的貫徹落實;規劃全區體育特色項目的布局,研究和指導業餘訓練工作,積極培養體育優秀後備人才,提高我區的體育運動技術水平;負責組織全區各級各類體育競賽活動,負責承辦上級體委交辦的各項優育競賽任務,指導協調全區體育競賽工作;組織指導全區體育科學研究及體育宣傳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加強體育教育,培訓體育骨幹,負責審批國家等級裁判員、等級運動員和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協同有關部門規劃、協調、指導體育場地設施建設,器材標準實施監督;積極開展國際間和港澳台地區的體育合作交流,管理好全區體育外事工作;積極開拓體育市場,負責體育電腦彩票銷售與管理,組織體育“即開型”彩票的銷售,按政策使用彩票收益金;加強我區全民健身工程和健身點的建設,切實為民辦實事。
(四)新聞出版科(掛“區‘掃黃’‘打非’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新聞出版(著作權)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對圖書、報刊、電子、音像等出版物的出版、印製、發行實施行業管理;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和《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對轄區內出版單位(包括報紙、期刊、圖書、電子、音像出版單位及本地網路出版等)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和統計年報;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署《報紙管理暫行規定》和《期刊管理暫行規定》,負責本地區報刊創辦、年審和日常項目變更的審核、申報,負責審核本地區的報紙、社科期刊;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署《報社記者站管理暫行辦法》,負責對駐地記者站的審核、申報、指導、監督和管理;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署《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查處本地區報刊社和駐地記者站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印製業管理條例》和《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負責對本地區印刷業和音像、光碟複製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地區新增光碟複製企業的審核、申報及日常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審核批准本地區單位和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的申請,核發印刷業許可證,並對本地區申請設立的出版物包裝璜印刷企業進行申報;辦理單位設立內部印刷廠(所)的登記手續,查處本地區印刷企業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本地區印刷業的年檢換證及出版物印刷企業年度核驗的審核、上報和本地區新增出版物二級批發單位的審核、申報工作;根據《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宣傳、貫徹、指導和監督實施《著作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提供有關法律諮詢服務,調解本地區著作權糾紛,查處嚴重侵犯著作權及其有關權利的行為。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文化市場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制訂全區文化市場發展計畫、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對全區娛樂場所的階段性專項整治和消防安全檢查,健全和鞏固鎮級管理機構,加強對文化市場經營人員的法制教育、業務培訓和考核評比,負責全區文化娛樂場所經營項目的審核、登記、辦證和年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