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範圍
以下述條款、除外責任和條件為準,本公司對在保險期間內因恐怖主義行為而導致的位於保險單所載地點的屬於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依法負責的並向本公司申明的建築物及內部設施所遭受的直接物質損失或物質損毀提供保險。但對於保險單所載地點外發生的任何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定義
1. 恐怖主義行為除另有約定外系指同時具備如下特點之活動:
i. 該活動是為了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之目的,而實施的暴力行為、非法使用武力或危害人的生命或有形財產的非法行為。
ii. 該活動是由個人或組織實施,無論該活動是單獨行動,還是代表組織或是與組織有關的行動,但該活動不包括(無論是合法的還是事實上存在的)執政政府的行動。
iii. 該活動旨在:
a. 威脅或逼迫平民,或
b. 破壞政府或國家的經濟,或
c. 通過威脅或逼迫的方式推翻或影響合法的或事實上存在的政府管理,或
d. 通過大規模摧毀、暗殺、綁架或扣押人質的方式影響政府管理。
2. 建築物系指有屋頂有牆的結構,包括標牌、玻璃、室內裝飾物和裝置、電梯、固定燃料箱、車道、人行道、牆、門、碟形衛星信號接收器及相應裝置和天線桿。
3. 內部設施系指裝置(包括室內裝飾物)、機械和設備、辦公設施和庫存物(包括被保險人生產的或用以銷售的成品物質)。
4. 實際現金價值系指為修復或替換建築物或內部設施而發生的費用,應適當扣除折舊和磨損。
除外責任
本保險不承保:
1. 以下任何情況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損毀、或費用:
a) 涉及發射、散布、釋放或擴散任何化學或生物製劑的任何恐怖主義行為。
b) 任何威脅或欺騙要實施恐怖主義行為。
c) 通過電子手段實施的恐怖主義行為,包括電腦黑客,或採用任何形式的起破壞作用的、有害的、或其它未經批准的指令或編碼。
d) 污染,不論此類污染是怎樣造成的。
e) 故意破壞行為、故意損壞他人財產、罷工、勞資糾紛、暴亂、騷亂。
f) 戰爭、入侵、外國敵人行動、敵意行為(不論是否宣戰)、內戰、叛亂、革命、起義、軍事行動、或奪權。
g) 根據任何政府或公共或地方當局命令而對財產進行的充公、國有化、徵用、銷毀、或損毀。
h) 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不論其是怎樣造成的。
2. 市場損失、收入損失、或不能使用,除屬於本保單所專門包括的“附加恐怖攻擊收入損失保險條款”承保範圍之內的除外。
3. 貶值,功能下降、成本費用增加、失竊、搶劫、神秘消失或無法解釋的損失、或任何其它間接損失。
4. 連續三十天以上無人占用的任何建築物或其內部財產。
5. 飛機、船隻、機車、或設計用於道路的車輛。
6. 位於列明被保險地點以外的傳輸線和配電線及其支撐結構。
7. 任何動物、植物、或樹木。
8. 電子資料的損失、損壞、銷毀、失真、刪除、訛誤或被修改。
9. 如果沒有本保險,被保險人原本可以根據任何其它保險而獲得賠償的任何損失,但超出其它保險保險金額範圍的那部分除外。
相關經驗
在國內的保險業開始正視恐怖主義風險的同時,大洋彼岸的美國正面臨是否終結TRIA法案的抉擇。以9·11事件為分水嶺,全球保險業應對恐怖主義風險的態度產生了非常大的變化,尤其美國恐怖主義風險的承保市場迅速萎縮。為此,2002年美國通過了恐怖主義風險保險法令即TRIA,聯邦政府每年拿出納稅人最高1000億美元為保險公司提供恐怖主義的再保險,而作為條件,保險公司需要在商業財產險和人身險中提供恐怖主義風險保障,由此化解了保險市場上恐怖主義風險再保險缺失的尷尬。
該法案對美國保險市場的恢復帶來了立竿見影的效果。TRIA通過的第一年,27%的商業企業購買了恐怖主義保險,到2012年上升到了60%,恐怖主義保險保障的區域甚至擴展到一些主要的大都市。隨著投保群體的增加,恐怖主義保險的保費收入也有所下降。據美國保險精算師張明介紹,目前在美國財險市場上,房屋、汽車等都在恐怖活動的承保範圍,除非明確列入免責條款,壽險一般也賠付,此外,還有單保恐怖攻擊的保險。
在隨後的幾年中,TRIA不斷提高觸發損失額,從500萬美元提高到1億美元,保險公司的風險自留額比例由原來15%提高到20%,聯邦政府的損失分擔比例也從90%下降到80%,2007年10月,在對TRIA做適當修改和補充之後,美國國會決定再延長7年直至今年12月31日。其實,除了美國,其他一些國家也做出了類似的安排。比如德國的Extremus基金池、法國GAREAT(恐怖主義保險公司)恐怖主義基金池等等。
全球知名的再保險經紀公司怡安奔福的高級經理Edward Ryan認為:“目前恐怖主義保險面臨的最大障礙是恐怖活動的發生既不是隨機的,也不是可預測的,這就對於恐怖風險的定價產生了極大的困難。”因此,在2007年美國國會考慮是否繼續延期TRIA法案時,一些國際再保險公司就表示,倘若沒有國家財政的支持,他們將無法對可能發生的恐怖攻擊風險提供保障。
不管美國的TRIA法案是在今年繼續延期還是做出新的安排,不可否認的是,作為政府,都應當在恐怖主義風險的保險安排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無論是在恐怖主義的預防、打擊還是救援中,政府都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一次大的恐怖主義活動造成的損失也往往超過了保險業的承受能力,應對恐怖主義,“公私合作”被證明應當是目前為止最好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