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條款:
恆安標準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
1.您與我們訂立本保險契約時需要了解的內容
1.1保險契約的種類和構成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本保險契約為恆安標準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所使用的保險條款為恆安標準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本保險條款”)。本契約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其所附條款、投保申請書、批單、批註以及與本契約有關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檔案共同構成。我們在本保險條款第6條中對重要術語進行了解釋,術語含義以該條中的解釋為準,請您注意閱讀。
1.2投保條件一、投保人經您團體內符合以下投保條件的在職人員的同意,您可作為投保人為其投保本保險。您必須為您團體內符合投保條件人員總數75%以上(含75%)的在職人員投保本保險,且您所投保的符合以下投保條件的在職人員不得低於5人。二、被保險人投保時年齡在16周歲至60周歲之間、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職人員,均可以作為本契約的被保險人。投保時年齡在法定結婚年齡以上至60周歲之間、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從事的職業和活動符合本契約要求的被保險人的配偶,或1個月以上至18周歲之間、身體健康的被保險人的子女,經我們審核同意,也可以作為本契約項下的附屬被保險人。本契約中,除對附屬被保險人有特別規定之外,“被保險人”包括附屬被保險人。
1.3保險期間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最長一年。
1.4保險責任的開始和終止一、保險責任的開始在您完成投保申請交付保險費,並經我們審核同意且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本契約成立並生效。我們承擔的保險責任自約定的保險期間起始日零時開始。二、保險責任的終止本契約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保險責任自動終止:1.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且我們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本契約載明的保險金額,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2.被保險人身故,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3.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4.本契約其他條款列明的保險契約或保險責任終止的情形。本契約對被保險人效力終止時,對其附屬被保險人的效力也同時終止。本契約對附屬被保險人效力終止的,不影響對被保險人的效力。
1.5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在訂立本契約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對保險條款中不承擔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契約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我們可以口頭或書面詢問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您有義務如實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契約。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即使本契約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我們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我們對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將退還保險費。前項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我們不得解除本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我們在本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本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2.被保險人在本契約中享有的保障和利益
2.1保險金額本契約項下各項責任的保險金額由您與我們約定並在本保險單中載明。每個被保險人最低保險金額為25,000元人民幣,並且所選保險金額應為1,000元的整數倍。本契約項下意外身故保險金額需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本契約訂立後,經我們審核同意,您可以按本契約第3.6款規定申請增加或減少單個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
2.2我們提供的保障我們提供的基本保障為意外身故保險責任,您可在其基礎上選擇增加意外殘疾保險責任。您選擇的保險責任一旦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其在本契約項下保險期間內不得變更。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我們按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一、意外身故保險責任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遭受該事故之日起180日內(含第180日),由於該事故導致身故的,我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我們將按本契約中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二、意外殘疾保險責任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遭受該事故之日起180日內(含第180日),由於該事故導致“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請見附表1)所列殘疾項目之一時,我們按本契約中約定的保險金額乘以附表1中所列相應殘疾程度比例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含第180日),對於殘疾程度無法確定的,我們對該被保險人在該第180日的身體狀況進行鑑定,並據此就該殘疾項目按照“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最終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附表1所列二項以上(含二項)殘疾項目時,我們對其分別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但不同殘疾項目發生在身體同一部位的,僅給付較嚴重一項目的意外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的殘疾,若合併其原有的殘疾後,其殘疾程度加重的,我們按加重的殘疾程度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其原有的殘疾程度在附表1中所對應的意外殘疾保險金。
2.3保險金給付限額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我們均按上述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當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單上約定的意外殘疾保險金額時,我們對該被保險人的責任終止。我們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時,若被保險人已經領取意外殘疾保險金的,我們按保險單上約定的該被保險人意外身故保險金額扣減已經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後的餘額給付保險金,我們對該被保險人的責任終止。
2.4我們不承擔的責任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的,我們不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傷害、故意殺害、故意造成疾病的;二、被保險人故意自傷、自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三、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藥物;四、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五、被保險人因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含剖腹產)、藥物過敏導致的傷害,以及上述原因導致的併發症;六、被保險人因精神疾患導致的意外;七、被保險人因整容手術或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九、細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蟲感染;十、被保險人進行潛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傘、攀岩、探險、武術比賽、賽馬、賽車運動或特技活動或表演等高風險活動;十一、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恐怖活動或武裝叛亂;十二、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均終止效力,我們依照本契約第3.4款規定在計算未滿期保險費後,扣除相應的減員手續費並向您退還剩餘金額。
3.您在本契約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3.1保險費的交付本契約項下保險費按照保險金額和約定的保險費費率標準確定,保險費在保險單上載明。您須為本契約項下的所有被保險人和附屬被保險人在本契約生效前一次性交付保險費。
3.2契約內容的變更在本契約有效期內,您與我們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契約內容,經我們審核同意您的變更申請,並且出具本契約內容的修改批單,或與您訂立書面協定後,變更方為生效。
3.3被保險人職業或工種的變更在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職業或工種有變更,您或被保險人應在其變更職業或工種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經我們同意,依下列的約定處理:一、若被保險人變更後的職業或工種,按照我們的職業和工種分類,其危險程度降低的,我們在收到變更通知後,自該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之日起,我們按照職業或工種變更後保險費與變更前保險費的差額乘以保險費比例表中保險期間剩餘月數對應的比例,扣除25%的手續費後,以轉賬方式向您退還,其中保險期間剩餘天數中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算在內,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不變。若您或者被保險人沒有按上述約定通知我們的,我們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不變,但也不退還保險費。二、若被保險人變更後的職業或工種,按照我們的職業和工種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但不屬於拒保範圍的,我們在收到變更的通知後,自該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之日起,我們按照職業或工種變更後保險費與變更前保險費的差額乘以保險費比例表中保險期間剩餘月數對應的比例來增收保險費,其中保險期間剩餘天數中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一個月計算,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保持不變。若您或者被保險人沒有按上述約定通知我們,被保險人在職業或工種變更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按照變更前已收保險費與變更後應收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若您拒絕交付保險費差額,本契約自該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之日起終止。我們在計算未滿期保險費後,扣除相應的減員手續費並向您退還剩餘金額。三、若被保險人變更後的職業或工種,按照我們的職業和工種分類,其危險程度增加屬於拒保範圍的,本契約自該被保險人變更職業或工種之日起終止。我們在計算未滿期保險費後,扣除相應的減員手續費並向您退還剩餘金額。
3.4被保險人的變動一、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您因被保險人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增加被保險人的,應以書面形式或我們認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們。被保險人的增加須經我們審核同意,我們將按當時的保險費費率收取相應的短期保險費後簽發批單,並於批單上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零時起至本契約保險期間滿期日次日零時止對增加的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
參考資料:http://www.mcjr.cc/ProCenter/Detail/Index/1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