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頒布單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文字號:忻政辦發〔2012〕108號
頒布時間:2012-9-5
忻州市通道綠化管護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通道綠化林帶管護,鞏固綠色通道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山西省封山禁牧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通道綠化林帶包括: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縣際公路、重要旅遊道路及政府和林業部門組織實施過綠化工程的其它道路的林帶。管護範圍為:
(一)高速公路路網外林業部門統一規劃實施的綠化林帶、片林;
(二)國道、省道、縣際公路紅線外林業部門統一規劃建設的林帶、片林;
(三)在主要幹線公路重點區域、出境口等營造的景觀林;
(四)國道、省道、縣際公路及其它主要道路路肩、護坡由公路部門栽植的樹木。
(五)其它主要道路兩側栽植的綠化樹木。
第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轄區內幹線公路通道綠化管護的責任主體,負責通道綠化管護及提升的計畫安排、資金籌措和管理管護措施的制定。
(一)縣級林業部門按政府計畫,負責幹線公路林帶、兩側片林及出省口連線線等地段景點綠化管護的安排部署。需要提升的路段按提升要求做好規劃意見,對斷檔和缺苗的要及時補植補造,有條件的要在林帶外側採用物理隔離措施對林木進行有效防護。
(二)森林公安部門要經常對林帶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三)縣級財政部門要把幹線公路通道綠化的占地補償費、苗木補植費和管理管護費用列入財政預算,確保栽植、管護經費的落實。
(四)交通、公路部門負責公路紅線以內的綠化帶的管護,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通道綠化林帶的建設及管理管護工作。
第四條 鄉(鎮)政府負責轄區內幹線公路通道綠化的日常管護工作。要健全管理機制,組建專門護林隊伍,明確管護責任,強化管護措施,加強日常巡查,設立管護宣傳標牌。
要制定詳細管護計畫,組織各村完成管護任務,對管護面積進行統一測量核實,逐戶登記造冊,建立管護人員花名表,並定期指導、監督和加強檢查驗收,落實管護補貼兌現。管護費用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條 村級組織要加強對本村範圍內林帶的管護,管理好本村護林人員和林帶邊上的責任田戶主,簽訂護林協定並報鄉(鎮)政府備案,確保林帶不受人畜損壞。
第六條 綠化林帶建設期(一般為三年)間,施工工隊與專業護林人員共同承擔管護責任。
第七條 通道綠化林帶建設完工並經驗收合格後,林業部門要及時發放林權證,持證者負有林木管護責任。
第八條 管護責任:
(一)施工期內施工單位負責林帶的澆水、補植、塗紅刷白、除草、修剪、病蟲害防治,以及林帶外側隔離埂的整修。
(二)施工完成後林業部門協調各有關鄉(鎮)對其轄區內造林林帶進行後續管理。嚴格禁止在林帶內間作任何農作物。
(三)管護人員要對責任區範圍內的樹木實行嚴格保護,發現偷砍、濫伐林木和毀壞樹木的要及時制止並上報;嚴禁任何人、任何單位在造林林帶內隨意搭建違章建築,隨意堆放垃圾和雜物;嚴禁任何人、任何單位在林地隨意進行開山採石、挖土、挖沙等毀壞苗木和林地的行為。
(四)管護人員要協助鄉村開展好護林防火工作。各縣(市、區)要對管護工作進行檢查評比,制定對管護人員的考核機制。對因管護不力造成損失、不勝任工作的管護人員,應予以及時調換。
第九條 管護標準。綠化林帶內樹木保存率達到95%以上,林木生長健康旺盛,林帶整齊美觀,林帶內沒有間作農作物,沒有偷砍濫伐和毀壞林地等現象。
第十條 各縣(市、區)要充分掌握林木成活和保存情況,及時組織開展補植補造工作。
(一)因自然原因造成苗木成活率低需要補植完善的,由縣級政府出資,林業部門規劃並協助鄉(鎮)實施。
(二)對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造成苗木損失的,用處罰所得補償費解決。
第十一條 對毀林事件要嚴肅處罰,所得費用用於補植和管護工作。
(一)對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林木損毀的,要由相關責任人按林政規定賠償,用於同規格的樹木補植;
(二)對林帶內放牧、毀林、占地的行為,按照林政資源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對隨意堆放垃圾或進行開山採石、挖土、挖沙等毀壞林木、林地的,有關責任人要負責林地整理,恢復地貌,並按原規格進行補植補造,同時按相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
(四)對偷砍濫伐、盜代林木和毀壞林地等惡意破壞林帶林木行為,要經有關法律程式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管護責任追究。
(一)管護人員要認真履行管護職責,按照規定對所負責的區域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查巡,對發現問題要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對上報不及時或發現問題隱瞞不報的管護人員,要按照情節進行處理;
(二)對工作失職、管護不力造成苗木損失的,未按時完成管護任務的,根據考核情況扣減相應的管護補貼;對不認真履行職責、不能勝任管護工作的,要及時調整更換。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根據管護區域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管護實施細則,幹線公路綠化及後續管護由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範圍。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