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縣委、縣政府的有關規定,加強黨的組織建設、幹部教育和管理工作,擬訂開發區的各項行政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2、制訂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驗審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基礎設施與配套建設及日常管理和政策處理工作;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協調環境污染糾紛;園林綠化規劃建設工作,並組織實施。
3、負責和縣有關部門做好開發區用地建設總體規劃;區內土地徵用、土地出讓、土地審報批等政策事務工作,指導進區企業的建設與管理,協調開發建設中的重大問題,辦理進區建設項目的有關手續。
4、負責對按規定許可權審批的投資項目全程服務工作,並對已審批的項目進行跟蹤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協調、統計等工作。
5、負責協調開發區企業與縣有關部門的供水、供電、通訊設施等工作。
6、負責抓好行政區域義務教育、人口和計畫生育、民政事務、村莊建設、救災救助、就業培訓、社會保障、勞動關係協調和新型合作醫療實施等工作,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促進農村社會事業發展。
7、負責區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強信訪和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化解農村社會矛盾,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8、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宜。
內設機構
黨政辦。負責轄區內企業、行政村的黨建、群團工作和管委會文秘、人事、後勤、保衛、行政事務以及信息、督查等工作。 招商引資局。負責對外經濟合作、招商引資全程服務、項目建設跟蹤服務等工作。 經濟發展局。負責招商引資項目的行政審批、項目建設管理,企業日常運行服務、統計、安全生產管理以及財務等工作。 社會管理局。負責轄區內行政村的政務和社會事務,以及征地、拆遷、安置、新農村建設等工作;統一管理區內企業的社會事務等工作。 建設環保分局。負責區內規劃管理、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管理、基礎設施與配套建設管理,日常管理和政策處理工作、農村住房的管理以及區內環境保護的管理與監督等工作。 國土資源所(縣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負責區內土地執法、土地規劃管理、土地徵用報批和政策處理、農村土地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