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大學教師職稱制度

德國大學教師職稱制度,德國各州所設教師職務基本相同,略有差異。曾使用正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科學顧問、學術顧問、講師、高級講師、科學助理、助教、高級助教等名稱。20 世紀 70 年代中期進行改革,減少檔次。1976 年聯邦教育和科學部頒布的《高等學校總綱法》規定,專職教學人員學術職務有四種:教授、高等學校助教、科學和藝術輔助人員、擔負特殊任務的教師(LehrkräftefÜrbesondere Aufgaben)。

其中,教授按工資級別分為三檔,由低到高依次為 C2,C3,C4(C1為助教);後兩種是輔助性的,包括輔導教師、技術課教師及外語、體育等公共課教師。任職條件如下:教授須獲博士學位,具有一定的教學與研究經驗。缺額時公開登報招聘,由大學的一定機構推薦,經州政府批准。教授分終身和有期限兩種。一個教研室(研究所)一般只有一名正教授。高等學校助教須具有博士學位,並有一定經驗,任期 3 年,期滿可再延長 3 年,最多不超過 8 年。任務是講授一個課題並承擔科研工作,由一名教授進行專業指導。科學和藝術輔助人員須大學畢業,具有文憑學位。任務是講授實踐性課題,從事一部分科研工作。教師為國家行政官員,職業有保證,工資亦較高,教學和學術活動均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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