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復進口稅始於鹹豐十一年八月(1861年9月)長江通商收稅章程第2款、第3款的規定,後實行於全國各口岸。凡土貨由福廈口岸運往另一通商口岸均課此稅。
土貨於裝船出口時,征出口正稅,運到卸貨口岸時,再征復進口半稅。稅率等於進口正稅之半。凡稅則上未列名貨物,也按價值百征2.5。該項土貨若在3個月內復出口到外國,如確係原包原貨未被拆換,海關即將所交進口半稅發還,發給存票向海關銀行換取現金,或抵繳日後應交之稅。倘逾期未運出口,或原貨已被拆換在該口岸銷售,則不發還原納進口關稅。
起先,復進口關稅與出口正稅在裝貨口岸同時一次完納,光緒二十四年(1889年),中英修改長江通商章程,議定復出口半稅與出口正稅分開繳納,即出口正稅於貨物裝船前在裝船口岸完納,復進口半稅則在卸貨口岸完納。復進口半稅於民國20年(1931年)1月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