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耕

復耕

“復耕”指恢復耕種。那么,什麼是土地復耕?土地復耕是指生產、建設過程中,對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耕種的狀態的活動。

基本信息

重要性

礦區開採、耕地塌陷,如不加以治理,就無異於“吃祖宗飯、斷子孫糧”。掠奪性的挖掘礦產品資源,

雖然對當時地方經濟發展有一定的推動作用,但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是不可估量的,代價極其沉重。耕地和環境的破壞,將禍及子孫。由於地質環境遭受破壞,也不同程度誘發了土石流、滑坡、崩塌等自然地質災害,而且地表裂縫也給民眾安全帶來隱患,很容易發生人掉進去的事故。由於採礦的單位和個人,挖完一走了之,當地生態環境和耕地資源遭受毀滅性的破壞,農村經濟社會難以有大的發展。地面塌陷,耕地被毀,斷了農民生存之本,要想恢復代價巨大。

復耕模式

土地復耕在20世紀50年代末稱其為“造地復田”。當時為了克服自然災害帶來的吃糧困難,礦山職工自發地在排土場、尾礦場上墊土種植蔬菜和糧食。在“以糧為綱”的年代,土地復耕的概念一般是指將廢棄的土地重新開墾為農田種植農作物。隨著時代的發展,土地復耕的內涵在擴展,即土地復耕後的用途不再僅僅是種植農作物,也可以植樹造林,進行水產養殖,或是作為建設用地。

“填渣蓋土”式土地復耕模式。這是土地復耕的主要方式。這種“填渣蓋土”式土地復耕模式,就是通過“築壩護區(塌陷區)、廢渣回填、植樹固土、蓋土造田”,把塌陷耕地的土壤層挖出來,把廢礦渣墊上去,在墊到離正常地面1米的地方用黃土覆蓋,最上面蓋上土壤層,這樣就可以耕種作物了,經過一到三年的耕種,這些土地基本上就能恢復到正常的耕種狀態。

復耕範圍

工業廢棄物導致水土流失 工業廢棄物導致水土流失

土地復耕的範圍大體包括以下六種情況:

①由於露天採礦、取土、挖砂、採石等生產建設活動直接對地表造成破壞的土地;

②由於地下開採等生產活動中引起地表下沉塌陷的土地;

③工礦企業的排土場、尾礦場、電廠儲灰場、鋼廠灰渣、城市垃圾等壓占的土地;

④工業排污造成對土壤的污染池;

⑤廢棄的水利工程,因改線等原因廢棄的各種道路(包括鐵路、公路)路基、建築搬遷等毀壞而遺棄的土地;

⑥其他荒蕪廢棄地。

法律政策

為了使土地復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國務院於1988年發布了《土地復墾規定》,於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共26條。主要內容有:

①土地復墾的原則

土地復墾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用地單位和個人承擔土地復墾義務,土地復墾費用可以列入基本建設投資或生產成本。同時,土地復墾還採取“誰復墾,誰受益”的政策,復墾土地者可以優先取得土地使用權。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②土地復墾規劃與實施

土地復墾的規劃與實施

土地復墾規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由各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它的基本任務是,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自然條件、土地破壞狀況,確定復墾的方法、措施以及復墾后土地的用途。土地復墾後的用途,應在制定復墾規劃時予以確定。在實施復墾時,應當充分利用鄰近企業的廢棄物充填挖損區、塌陷區和地下採空區。國家關於土地復墾的法規規定:對利用廢棄物進行土地復墾和在指定的土地復墾區傾倒廢棄物的,擁有廢棄物的一方和擁有土地復墾區的一方均不得向對方收取費用。但是,利用廢棄物作為土地復墾充填物的,不能給土地和環境造成新的污染。土地復墾標準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確定。一般有三類不同的復墾標準:接近破壞前的自然適宜性和土地生產力水平;通過復墾改造為具有新適宜性的另一種土地資源;恢復植被、保護其環境功能。復墾後的土地,要經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業部門進行驗收,達到復墾標準的,才可以交付使用。

③土地復墾後的規定

土地復墾後的土地權益和收益分配的規定

a.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所破壞的集體所有的土地,其權屬不能恢復原用途或者復墾後需要用於國家建設的,由國家徵用;經復墾不能恢復原用途,但原集體經濟願意保留的,可以不實行國家徵用;經復墾可以恢復原用途,但國家建設不需要的,不實行國家徵用。

b.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所破壞的國有土地或者國家徵用的土地,由企業自有資金或者貸款進行復墾的,復墾後歸企業使用;企業採用承包或集資方式復墾的,復墾後的土地使用權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契約或者集資協定約定的期限和條件確定;因國家生產建設需要提前收回的,企業應對承包契約或者集資協定的另一方當事人支付適當的補償費。根據規劃設計企業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經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復墾後連續兩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則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c.生產建設過程中破壞的國家徵用土地,經復墾後如土地權屬依法變更的,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