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復春散醫效研究會是醫學科技工作者和從復春散臨床套用的醫務工作者資源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的民眾團體。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國家發展醫學科技事業的方針和政策。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進一步加深對中藥復春散的藥理研究,論證其臨床套用的效果,拓展其套用範圍,以造福於廣大患者,為人民民眾的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業務範圍
開展中醫學學術交流;研發復春散系列產品;進行復春散臨床套用實踐經驗交流;開展復春散在多病科的套用實驗;開展衛生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發展同國內外醫學學術團體、人員的聯繫和交往;開展醫藥衛生科技方面,特別是醫治燒傷方面的諮詢服務;評選獎勵優秀科技成果、論文、作品;宣傳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人員。
學會章程
中藥復春散醫效研究會簡章(草案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為中藥復春散醫效研究會,簡稱為復春散研究會。
第二條 復春散研究會是醫學科技工作者和從復春散臨床套用的醫務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的民眾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國家發展醫學科技事業的方針和政策。崇尚醫學道德,弘揚社會正氣。組織聯繫有志於我國中醫藥開發,挖掘中藥寶藏的廣大醫學科技工作者,和從事復春散臨床套用的醫務工作者,進一步加深對中藥復春散的藥理研究,論證其臨床套用的效果,拓寬其套用範圍,以造福於廣大患者,為人民民眾的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民眾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通化市新站街保全路88號,郵政編碼:1340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開展中醫學學術交流;
二、研發復春散系列產品;
三、進行復春散臨床套用實踐經驗交流;
四、開展復春散在多病科的套用實驗;
五、開展衛生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
六、發展同國內外醫學學術團體、人員的聯繫和交往;
七、開展醫藥衛生科技方面,特別是醫治燒燙傷方面的諮詢服務;
八、評選獎勵優秀科技成果、論文、作品,宣傳醫德高尚、業務精良人員;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設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各類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者,均可自願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
1、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獲得(執業)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以上職稱者;
2、從事醫療實踐工作的醫務工作者,具備以上相應技術職稱的;
3、科技其他方面的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者可跨會申請為會員。
二、團體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數量技術人員的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科研機構與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團,以及醫藥企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
二、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長單位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1、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對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建議權和監督批評權;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學術活動、發表論文、取得資料;
4、有權獲得與研究成果和所作貢獻相應的報酬和獎金;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和組織的公益活動;
3、共研復春散系列產品開發,推廣產品套用;
4、積累復春散臨床套用的經驗,記錄在不同條件下使用復春散的不同反應;
5、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團體會員
一、權利
1、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學術活動;
2、取得本會的有關資料;
3、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各類學術會議;
4、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二、義務
與會員相同(見前)
第十一條 會員證由復春散研究會理事會授權,經秘書長單位――通化昌源灼傷瘢痕研究所統一辦理髮給。
第十二條 會員、團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秘書長單位,交回證書。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書。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機構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推舉名譽會長;
四、審批上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通過提案和決議;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 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五條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三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同意,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全體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並對全體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全體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二、籌備召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決定製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有效。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三年。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的理事中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至少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幹部;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產生。會長、秘書長可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二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行使以下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對外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擬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辦理申請入會人員入會的相關事項;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濟來源
一、按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二、接收個人或單位、團體的捐贈、資助;
三、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四、從衛生行政部門爭取科研資金;
五、通化昌源灼傷瘢痕研究所基金。
第二十六條 本會基金用於本會業務範圍內的活動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經費管理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財務管理體制,收支執行國家制定的有關科技社團的財經法規和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終止時,須在財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和處理善後事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和終止程式
第三十條 對本會章程進行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一條 修改章程經全體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經全體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辦理註銷手續後方可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為討論草案稿,交下一次全體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