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旦民商法學評論(2007年7月·總第四集)

復旦民商法學評論(2007年7月·總第四集)

本書收入民商法論文26篇,分為五類:一、民法篇/二、商法篇/三、名家講壇/四、外國法與比較法/五、案例評析/本書特點:一、文章除少數名家外,多為青年才俊之作,領民商法研究學術與實務之先,規範而清新。二、在民商法領域,多年堅持已形成一定影響力,為該領域學界所關注。

基本信息

圖書詳情

大學刊物乃大學精神之承載。大學精神者以思想獨立、學術自由為宗。獨立精神者,惟真以求,實事求是,不隨時潮,不附權勢。自由者,謂學術研究乃個人之私趣,吾人探求事物之本質,窮究其理,還以本原,本無關貴賤,無關功利。精神立,則品格生焉。現代大學亦不至生“大樓座座高起,大師個個倒下”之局面也。

法治,於現代社會不可避免。因人人皆為獨立之人,非他人之附屬。權利乃法律之核心、個人自由之基礎和界限。法治之實現,須行立法,乃其當然。然非立法越頻,法治越良。立法貴於精,是謂良法。法之功用則在於有效施行,有效施行的法乃是得到民眾普遍遵循的法。由是以觀,守法乃法治之重要成分,缺了守法,法律皆成廢品也。培育守法精神,一則須樹法律之威嚴,二則須廣為傳布法律之理念。後者或為大學法學刊物、大學法學教育之一要義也。

探討法律之理,其作品之研究理路大凡有三類:一為歷史之法,歷史研究追尋法之成因與變遷,明其一規則、制度之源流及對現今法律之影響。二為比較之法,比較研究,辨其異同,知其不同之原因,如社會背景、文化觀念、經濟狀況如何。三為論理之法,論理對象或為現行法,或為學說法,或為案例法。論理貴在圓通,言之有理。歷史研究和比較研究則貴乎言之有據,根據真實、確鑿。此三類法亦非相互獨立,一作品常同時含之,相互貫串。本集所收論文亦多涉此三法。作品難謂精妙,然若能掘己獨立之見,闡幽微之理,秉正義之旨,則作品之品格初步成矣,本刊編輯的心愿亦達矣。

目錄

一、民法篇

契約相對性原則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契約

再論尋覓漁業權母權的路徑

試析定金的擔保效力

是物權法的問題,還是憲法問題

區分理論的歷史源流、體系構成及規範模式

信託思想的羅馬法溯源

對違約金如何調整問題的探析

二、商法篇

保險代位求償權規範價值、適用範圍與效力研究

論股東資格的認定證據

公司捐贈法律問題研究

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

試論我國公司的人才資本出資及其制度構建

商譽權法律屬性之界定

三、名家講壇

證券法的修改和完善問題

日本近年擔保法的修改對我國但法修改的若干啟示

四、外國法與比較法

所有權

共同利益社區:審查標準與標準的審查

公司治理結構模式比較研究

終生僱傭、公司治理和日本例外論

董事、監事免責與公司退市

韓國《資產流動化法》及對我國的借鑑

德國流通抵押權制度導論

五、案例評析

公司董事的競業禁止義務及其損害賠償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理解與適用

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整體轉讓的法律性質認定問題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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