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代理人復任權的來源有3:
(1)被代理人的授權或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2)被代理人的事後追認,
(3)在緊急情況下為被代理利益所必須。代理人復委任的目的是為了完成代理事務,從而實現或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許可權
復代理人的代理權應等於或小於代理人的代理權,否則,超出部分為無權代理。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他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復代理人不同於轉代理人。復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不成立契約關係,復代理人也不代替代理人地位,代理人有權依約定請求復代理人對於自己為給付或依法律規定請求復代理人向被代理人為給付;轉代理人則是委託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被代理人所選任的代理人,委託代理人的代委任行為不僅為被代理人選任轉代理人,並且設立被代理人與轉代理人之間的直接代理關係,其轉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