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修訂看法制進步:“同命同價”體現生命尊嚴

這次三審的《侵權責任法(草案)》新增規定:因交通事故、礦山事故等侵權行為造成死亡人數較多的,可以不考慮年齡、收入狀況等因素,以同一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已進入三審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看守所也首次被納入賠償義務機關的範圍,而公民被拘留逮捕後被認定無罪也將列入國家賠償。 此次修改後的草案有關條款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及時履行賠償義務,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及時獲得國家賠償。

從法律修訂看我國民主法制在進步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於10月27日開始後,繼續審議駐外外交人員法草案、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侵權責任法草案、海島保護法草案,並首次審議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等。這次審議的幾個法律草案,涉及公民的合法權利與權益,因而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
“同票同權”——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
備受爭議的“農民1/4選舉權”將成為歷史。首次提請審議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名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适時在向大會做草案說明時表示,此次修改選舉法,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是落實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的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要求,體現人人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國家權力機關有平等的參與權。
我國第一部選舉法誕生於1953年,對農村和城市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了不同規定。根據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每96萬農村人口選舉1名全國人大代表,每24萬城市人口選舉1名全國人大代表,農村與城市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為4∶1。
這一重要修訂,鮮明地體現了人人平等、地區平等和民族平等,有利於進一步調動全體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統籌城鄉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
“同命同價”——一樣的生命同樣的尊嚴
同樣是花季女孩,在一次車禍中同時喪生,擁有城市戶口的孩子獲得20多萬元賠償,而另一位農村戶口的孩子所獲賠償只有9萬元,這些被稱為“同命不同價”的案例,讓我國現行死亡賠償標準屢遭詬病。
現實生活中,工傷事故案件、醫療事故案件尤其是交通事故案件中不少涉及死亡賠償問題。目前,我國沒有一部法律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實踐中司法機關一般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這個司法解釋確定了城市和農村兩個賠償標準,而城鄉收入差別巨大,因而出現了賠償數額上的巨大差別,導致“同命不同價”。
這次三審的《侵權責任法(草案)》新增規定:因交通事故、礦山事故等侵權行為造成死亡人數較多的,可以不考慮年齡、收入狀況等因素,以同一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從“同命不同價”到“同命同價”展現的是公民權利的平等、一樣的生命同樣的尊嚴。
公民被錯拘錯逮的將獲國家賠償
已進入三審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看守所也首次被納入賠償義務機關的範圍,而公民被拘留逮捕後被認定無罪也將列入國家賠償。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草案審議結果報告中表示,有的部門提出,根據目前有關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以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應當將看守所也納入賠償義務機關。相關條文修改後,刑事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包括: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
同時,草案增加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此次修改後的草案有關條款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及時履行賠償義務,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及時獲得國家賠償。草案明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從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7天內,依照預算管理許可權向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從收到支付申請起15天內支付賠償金。這樣,受害人從遞交支付賠償金申請後,最多22天,就可以拿到國家賠償金。

有關評論

有評論稱:同命同價,應具全民普適效應:“可以預見的是,因工死亡補償標準的修改,不僅意味著“同命同價”立法原則的確立,更會在侵權死亡責任的賠償上,產生很大的滲透與效仿作用,從而引發鏈鎖反應。對此,與其放禁於一域,不如逐步向侵權責任領域拓展,形成同等性的權益保障體系。工傷式“同命同價”所具的全民普適效應,這個意義已經超越了工傷保險條例本身,從而注定為公眾所關注。他的出現,也許會成為促進人與人之間基本權益公平的引領旗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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