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流折杖

如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二十之餘罪,折銀七分五厘。 就加收贖銀三分七厘五毫,至徒三年,折杖二百,其一百正罪,銀一兩,餘罪杖一百,折銀二錢二分五厘。 滿流折杖二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餘罪杖一百六十,折銀三錢七分五厘。

史書記載

清制,徒刑有五等,流刑分三等,兩者總計八等。其折杖之法,據光緒《大清會典》卷五十三載,從徒刑的最低等徒一年開始,在原包含杖即包杖一百的基礎上,每一等加杖二十。如徒一年, 在包杖一百的基礎上,再加杖二十,即折杖一百二十;徒一年半,在包杖一百的基礎上,再加二等杖四十,即折杖一百四十;至滿徒三年,在包杖一百的基礎上,五等又加杖一百,共折杖二百;流二千里者,在滿徒二百的基礎上,再加杖二十,共折杖二百二十;至滿流再加二等杖四十,共折杖二百六十。清制,官員正妻例難的決及婦人有力者照例贖罪時,徒流之刑就以折杖之法繳納贖銀。如徒一年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二十之餘罪,折銀七分五厘。以下每增加餘罪杖二十, 就加收贖銀三分七厘五毫,至徒三年,折杖二百,其一百正罪,銀一兩,餘罪杖一百,折銀二錢二分五厘。流刑每一等加收贖銀三分七厘五毫,流二千里,折杖二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一百二十餘罪,在徒三年餘罪一百折銀二錢二分五厘的基礎,加收七分五厘,計折銀三錢。滿流折杖二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餘罪杖一百六十,折銀三錢七分五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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