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會同有關部門草擬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的報批和褒揚工作; 負責犧牲病故部隊幹部的家屬安置工作; 負責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伍志願兵、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軍隊落實政策人員、轉業志願兵、退伍義務兵、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軍供站、軍休所、光榮院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農村的救災救濟工作; 負責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和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及敬老院、農村互助互濟組織的建設。
(五)負責社會福利工作,指導各類福利設施、福利事業單位、福利機構、福利生產企業和社區福利設施的建設和服務。
(六)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
舉、民主決策、 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 鄉鎮的政務公開
(七)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審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銷督管理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以
(九)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民力、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十)負責行政區劃工作,研究和修訂全縣行政區域規劃,負責辦理縣、鄉鎮、村(居)委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及其區域界線的變更、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縣、 鄉鎮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
(十一)負責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婚姻
(十二)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孤寡老人、孤兒、棄嬰(童)、五保戶等特
(十四)負責對流浪、乞討等十種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指導收容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 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六)負責縣老齡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 項。
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會議組 織、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宣傳、信息、調研、 外事、信訪、統計、審計、房產基建、保衛、後勤等工作; 負責民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民政政策法規諮詢等工作。 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人事、編制、教育、紀檢、監察、工會、共青團、婦女、計畫生育、黨務、廉政建設等工 作;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及指導下屬單位離退休幹部 職工的管理工作。
(二)計財股
負責局機關日常財務管理工作和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 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社會捐贈財(物)的財務工作,檢查監督下屬單位和鄉鎮民政事業費管理、使用情況。
(三)優撫安置股(掛縣雙擁辦公室,縣退伍軍人和軍 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牌子)。
負責革命傷殘人員等級的評定、調級、換證、補證報批工作;負責“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老復員軍人和義務兵家屬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負責追認革命烈士 的審核報批、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光榮院、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無軍籍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傷病殘 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負責縣軍供站;軍休所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節日對駐軍部隊和軍烈屬、優撫對象的慰問工作;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救濟股
負責縣城鄉救災救濟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檢查監督使用情況;接收省內外的救災捐贈; 負責扶貧周轉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 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強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 民主監督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鄉鎮政務公開制度的建設,加強對鄉鎮政務公開的監督檢查、保障工作;擬訂社區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社區服務的管理工作;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辦理在城黨政機關、民眾團體、企事單位、人員婚姻登記工作,辦理涉外婚姻登記;,負責縣、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和報批;組織設定地名標誌和管理地名檔案;負責我縣與雷州市及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調處我縣與雷州市行政區域界線的爭議,並提出仲裁建議,調處我縣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爭議並仲裁。
(六)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
擬訂保障城鎮孤寡老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管理工作;指導收容遣送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辦理收養登記;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工作;指導縣殯儀館的建設和管理,承辦公益性公墓的報批工作。
四、局直屬單位
(一)老齡工作委員會
老齡I作委員會是縣人民政府主管全縣老齡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下設辦公室。掛靠民政局
(二)民間組織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縣社團登記、管理工作;承擔市委託本縣管理的社團的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股長10名。
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核定事業編制2名,領導職數設定1名。
民間組織管理辦核定事業編制3名,領導職數設定1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按機關行政編制15%核定事業編制2名。
為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非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設定。
六、基他事項
1、根據“人隨職能走”的原則,原國土局負責地名管理的2名工作人員及其辦公設備、檔案資料、債權債務一併劃轉民政局。
2、原縣老齡委員會2名工作人員及其辦公設備、檔案資 料、債權債務一併劃轉民政局。
3、民政局承擔的老區建設管理職能已劃入農業局。民政局原負責老區建設的2名工作人員、辦公設備、債權債務、檔案資料一併劃農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