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毅剛

針對輿論界發起對酒後駕車的討伐,徐毅剛教授認為,對於酒後駕駛造成的社會危害已經到了入刑立法的程度。 “很多駕駛員明知道不能喝酒,但是各種各樣的原因,自己喝酒了,對這種行為來講都是明知故犯的。 ”徐毅剛分析道,醉酒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只是有所減弱,並沒有完全喪失,醉酒人在自己醉酒前的危害性是能夠預防的,“我覺得這是最關鍵的。

徐毅剛,男,1999年出生於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現任山東警察學院的副教授,山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家組組長。
針對輿論界發起對酒後駕車的討伐,徐毅剛教授認為,對於酒後駕駛造成的社會危害已經到了入刑立法的程度。“從1994到2004年,酒後駕駛致死的人數占總死亡人數的比例,1994年是1.96%,2004年是上升到了4.35%,平均每年1.3%的速度增長,導致了事故的起數絕對數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長,導致的死亡人數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長。”
“很多駕駛員明知道不能喝酒,但是各種各樣的原因,自己喝酒了,對這種行為來講都是明知故犯的。儘管對於最後的結果是一種過失,但酒駕後追究他的刑事責任,這是沒有問題的。”徐毅剛分析道,醉酒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只是有所減弱,並沒有完全喪失,醉酒人在自己醉酒前的危害性是能夠預防的,“我覺得這是最關鍵的。”
徐毅剛認為刑法的最重要功能就是維護社會穩定,“當某一種行為要受到刑法處罰的時候,它一定是嚴重到危害社會了,我們就應當動用刑法這種最嚴厲的懲罰的手段,來力爭減小或者消除這種危害性。”此外,徐毅剛還講到了刑法的第二個功能:預防性。“你不能等人喝醉酒,社會上已經有嚴重後果了我們再來管。應該是在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時候,你就應當告知他後果有多嚴重。”
徐毅剛直言不諱,現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確實太低,“最多15天拘留。好像對駕駛人影響不是很大。所以從犯罪成本論這個角度上去預防酒後駕車的行為,就應當提高對他的法律上的制裁,就應當現在對他僅僅是行政處罰提高到刑事處罰。所以我贊成對酒駕這種嚴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入刑立法,但是應當綜合考慮其他的一些嚴重的立法行為設定一個“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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