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的規定

第四條因伴性遺傳性疾病需要鑑定胎兒性別或者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應當在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 被許可進行鑑定胎兒性別、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定期向衛生行政部門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報告鑑定胎兒性別、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情況。 (三)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擅自鑑定胎兒性別或者施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手術的。

條例通過時間

(2000年3月31日徐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制定2000年4月22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條例正文

第一條 為了保持出生人口正常性別結構,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禁止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及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禁止使用醫學技術手段鑑定胎兒性別或者選擇性別終止妊娠,但醫學上確有需要的除外。
“醫學上確有需要”,是指孕婦及其配偶一方或雙方已被診斷為伴性遺傳性疾病,需要鑑定胎兒性別或者經產前診斷需要終止妊娠的。
第四條 因伴性遺傳性疾病需要鑑定胎兒性別或者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應當在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鑑定胎兒性別或者施行終止妊娠手術。
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根據具有相關高級技術職務的醫師出具的並經其所在單位批准的醫學意見書,進行胎兒性別鑑定或者施行終止妊娠手術。
出具需要終止妊娠醫學意見書的醫師,應當取得江蘇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合格證。
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務人員,應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合格證。
第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鑑定胎兒性別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管理制度,並在相關工作場所設定禁止非法鑑定胎兒性別選擇終止妊娠的醒目標誌。
被許可進行鑑定胎兒性別、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定期向衛生行政部門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報告鑑定胎兒性別、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情況。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檢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受理檢舉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對檢舉人予以保密,並給予獎勵。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一)未有相關高級技術職務的醫師出具的醫學意見書或者雖有相關高級技術職務的醫師出具的醫學意見書,但未經其所在單位批准鑑定胎兒性別的;
(二)出具虛假鑑定胎兒性別或者終止妊娠醫學意見書的;
(三)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擅自鑑定胎兒性別或者施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手術的。
第八條 醫療保健機構非因醫學需要為孕婦鑑定胎兒性別或者施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手術的,由縣級以上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非醫療保健機構和其他人員為孕婦鑑定胎兒性別或者施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手術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孕婦非因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選擇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計畫生育部門對孕婦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計畫內懷孕婦女非醫學需要鑑定胎兒性別選擇終止妊娠,屬無子女的,三年內不安排生育計畫;屬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明的,收回生育證明,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第四條 第一款有關“因伴性遺傳性疾病需要鑑定胎兒性別或者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規定,被2004年11月24日徐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制定,2004年12月17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的《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停止執行〈徐州市有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3件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的決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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