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主管全市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貫徹落實國家行政監察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與市政府的決定、命令的執行情況;協助市委、市政府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完成市委、省紀委部署的反腐敗各項工作任務。
(二)受理對黨組織和黨員幹部的控告,黨員幹部對所受處分的申訴。受理對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市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和縣(市)區政府及其領導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以及上述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三)檢查和處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市直各單位和駐徐部省屬單位黨的組織和市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黨員的處分,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調查處理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公務員、市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和縣(市)區政府及其領導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必要時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範圍內的監察事項。
(四)對全市黨員和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黨風廉政和遵紀守法教育;做好黨的紀檢、行政監察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理論及政策法規的調查研究工作。
(五)負責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管理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和各縣(市)區紀委、監察局領導班子成員,以及市直各單位紀檢監察領導幹部的考察工作,提出任免意見。根據工作需要向有關部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領導幹部的提名、考察,並提出任免意見。
(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紀委、監察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領導分工
陳美行: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主持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主持市紀委全面工作
朱志軍:市紀委副書記、市紀委機關黨委書記市紀委全面工作
朱志軍:市紀委副書記、市紀委機關黨委書記,分管案件審理工作,宣傳教育工作,政策法規調研工作,負責機關黨委工作(案件審理室,宣傳教育室,政策法規調研室,機關黨委)
王宏萍: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察局局長 ,分管辦公室工作,信訪舉報工作,執法監察工作,糾風工作,效能監察工作,負責行政監察工作(辦公室,信訪室,糾風室,執法監察室,效能監察室)
趙興友:市紀委副書記,分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案件檢查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室,第一紀檢監察室,第二紀檢監察室,第三紀檢監察室)
李新民:市紀委常委、監察局副局長,負責案件審理工作,執法監察工作,糾風工作,效能監察工作(案件審理室,執法監察室,糾風室,效能監察室)
朱信敏:市紀委常委、監察局副局長,負責企事業單位案件檢查工作,宣傳教育工作,政策法規調研工作(第三紀檢監察室,宣傳教育室,政策法規調研室)。
董瑞啟:市紀委常委、副秘書長,負責辦公室工作,信訪舉報工作,市級黨政機關案件檢查工作(辦公室,信訪室,紀檢監察一室)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監察綜合室合署辦公)
負責了解、綜合全市紀檢監察工作情況,編寫全市紀檢監察信息和大事記;承擔全市紀檢監察案件管理工作;草擬市紀委工作計畫、總結、報告、通知等文稿和市監察局向市政府、市人大、省監察廳的請求、報告;負責市紀委全委會、常委會、監察局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記錄和會務工作的具體安排;對市紀委常委會作出的決定和領導交辦的事項,負責督促檢查;負責處理日常有關行政監察事項和特邀監察員活動的組織、有關意見的調查、反饋工作;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和答覆工作;承擔機關檔案收發、文印、檔案和保密、保衛工作;管理市紀委、市監察局印章和圖書資料;管理機關財務和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對外接待工作。
(二)政策法規調研室
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及其政策法規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草擬市行政監察立法規劃和行政監察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參與或配合立法機關和監督部門制定有關地方性法規;協同辦公室起草重要檔案、報告;承擔市紀檢監察學會的日常工作,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協同有關部門總結和推廣紀檢監察工作經驗,彙編有關檔案資料;指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調查研究工作。
(三)宣傳教育室(宣教中心)
宣傳黨風、黨紀、政紀和有關政策法規,宣傳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取得的重大成果和在改革開放、反腐敗鬥爭中湧現出來的先進事跡、先進人物;對黨員、幹部進行遵紀守法、反腐倡廉的教育;總結、宣傳開展黨風、黨紀、廉政教育的做法和經驗;提供黨課教材、教育錄像片等黨風、黨紀、政紀和有關政策法規教育資料;負責全市紀檢監察幹部政治理論學習和思想作風教育;組織和指導全市紀檢監察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徐州風紀》的編輯、印刷及通聯工作。宣教中心負責黨員幹部反腐倡廉的宣傳教育;黨風黨紀的宣傳教育;廉政知識的宣傳教育。
(四)幹部管理室(下設老幹部科,為正科級建制)
掌握全市紀檢監察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幹部配備和幹部隊伍建設情況,提出加強紀檢監察組織建設、幹部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按照幹部管理規定,對紀檢監察領導幹部進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調整、獎懲建議;負責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了解各縣(市)區紀委常委民主生活會情況;承辦全市紀檢監察系統表彰、獎勵的具體工作;受理並調查對紀檢監察幹部的檢舉、控告,協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對紀檢監察幹部申訴,保護紀檢監察幹部的合法權益;負責機關人事及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五)信訪室(市政府舉報中心)
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組織、黨員、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黨組織、黨員、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的申訴及其他涉及黨風黨紀的問題;綜合分析和反映檢舉、控告、申訴情況及突出的問題;依據有關規定的本委有關室移送或向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有關單位交辦檢舉、控告和申訴信訪件,並督促檢查辦理情況;依據有關規定實施信訪監督;依照規定保護舉報人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信訪事項;承擔市政府舉報中心的具體工作。
(六)第一紀檢監察室
負責市級黨政機關的違紀案件的檢查及有關工作。
(七)第二紀檢監察室
負責縣(市)區的違紀案件的檢查及有關工作。
(八)第三紀檢監察室
負責市直企事業單位、省部屬企事業單位違紀案件的檢查及有關工作。
上述一、二、三室負責檢查分管地區、部門和單位市管幹部、監察對象違犯黨紀、政紀的案件和重大案件以及領導交辦的需要直接查處的案件;檢查監督分管地區、部門和單位的縣處級黨組織及市管幹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和單位黨組織民主生活會情況;負責對分管地區、部門和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查處案件的督辦、協調和業務指導。
(九)案件審理室
審理由市委、市紀委批准查處的違犯黨紀的案件,報送省委、省政府審批的案件;審理市監察局直接處理或報經市政府批准處理的監察對象違犯政紀的案件和需要做出監察建議的案件,報送省監察廳審批的案件;審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報送的重要或複雜的案件、備案案件;審理下級紀委對同級黨委處理案件的決定有不同意見,請求複查或複議的案件;受理省委、省紀委、市委、市紀委批准的案件中黨員對黨紀處分或結論不服的申訴;受理下級黨委、紀委作出複查複議決定,黨員仍然不服的申訴;受理監察對象對監察決定或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按規定由市監察局複審覆核的申訴;指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案件審理工作;負責典型案例通報工作;代理市監察局行政應訴工作。
(十)執法監察室(行政效能投訴中心)
監督檢查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以及市委、市政府規章、決定、命令的情況;對行政機關的工作效能及執法、監管部門的執法監管荼進行監督檢查;制止、糾正在執法監察中發現的錯誤行為,協同有關室查處嚴重違法違紀問題;指導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執法監察工作。
(十一)黨風廉政建設室
對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及專項治理提出部署建議;草擬有關制度和規定;綜合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開展專項治理工作情況,並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各地黨風廉政建設和專項治理工作經驗;負責全市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做好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查處領導幹部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典型案件。
(十二)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徐州市人民政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制定年度糾風工作計畫,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各地區、各部門的糾風工作,並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開展對全市糾風工作中帶有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問題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全市各地區、各部門糾風工作的情況和存在問題,針對民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開展糾風專項治理,總結全市糾風工作的先進經驗,定期向領導匯報;受理民眾投訴和舉報,重點查處損害民眾利益的典型案件;主要負責治理教育亂收費、糾正醫藥購銷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治理公路河道“三亂”;推進政風行風建設,開展民主評議行風;控減農民負擔;推進政務公開辦事公開;辦好“政(行)風熱線”欄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