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安徽企業商會

徐州市安徽企業商會是經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徐州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社會法人團體,是安徽人在徐州投資、交流、合作、發展的視窗和平台。商會的主管部門是徐州市商務局。

商會簡介

徐州安徽企業商會是經安徽省人民政府徐州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社會法人團體,是安徽人在徐州投資、交流、合作、發展的視窗和平台。商會的主管部門是徐州市商務局。商會目前有會員企業206家,範圍涉及房地產、商貿、機械製造、金融、投資、文化傳媒、節能環保、物流、建築、餐飲等諸多領域。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徐州市安徽企業商會(英文名稱為:Xuzhou Anhui Enterprise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商會由安徽籍人士在徐州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非營利性社會
團體組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核准註冊登記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是“弘揚徽商、傳承創新、和諧共贏、服務社會“,即秉
徽商精神,隨形勢發展不斷創新,團結全體安徽在徐企業,誠信立業,加強交流,資源共享,參與徐州、安徽兩地經濟建設,做好兩地牽線搭橋工作,為創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商會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徽商在徐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和光彩事業。
商會致力於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為會員企業提供各項服務;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群體的優勢。吸引更多的安徽企業和商人來徐發展,為徐皖兩地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本商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江蘇省和徐州市地方各項規定,促進徐皖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本商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商會建成有徐皖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徐州市安徽企業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徐州市商務局,登記管理機關是徐州市民政局,本會接受徐州市商務局的業務指導和徐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徐州市安徽企業商會辦公地址在徐州市中山南路16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走訪會員企業,徵求工作意見,了解會員企業經營情況,幫助排憂解難。
(一)定期開展講座培訓、聯誼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素質促進優勢互補,
實現協作發展,樹立安徽在徐企業的良好形象。組織商務考察活動,學習先進管理經驗,開闊視野,轉變理念,為會員企業持續發展提供借鑑;加強異地商會、協會特別是江蘇省安徽商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二)宣傳中央、江蘇和徐州、安徽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
、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報導工作動態,介紹徐皖政治社會動態,交流發展經驗和會員企業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三)組織徐皖兩地新聞媒體宣傳報導在徐的皖籍企業家成功發展經驗,
擴大影響,提高會員企業和皖籍企業家知名度。
(四)開展安徽與徐州的橫向經濟協作與科技、文化交流,聯繫中外安徽
工商界人士來徐投資創業,充分發揮蘇皖兩省經濟技術合作橋樑的紐帶作用,為徐州和安徽經濟建設作貢獻。
(五) 加強徽商在徐企業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
權益,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六)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諮詢、人才招聘、融資牽線、企業診斷、投資
理財等各項服務。
(七)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並組織會員企業進行相關評比活動,必要時編
輯出版行業會刊、開辦行業網路。
(八)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吸收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安徽籍人和安徽企業在徐州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安徽企業駐徐州機構;
(二)擁護本商會章程;
(三)自願申請加入本商會,執行本商會的決議並按時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企業向本商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本商會秘書處資格審查後報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有權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煩人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一年。如一年不參加活動或一年不交會費的會員,將視為自動退會,並以一定方式給予公示。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商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及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徐州市商務局審查並經徐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會年度工作計畫;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八)通過會長提名的秘書長聘任人選;
(九)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接受監事會主席提出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
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 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十三) 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一、三、五、六、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任期五年,連續任期最多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為專職,由會長提名經會長辦公會通過聘任;
(二)主持商會的全面工作,對商會的人、財、物管理負責;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四)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代表本商會簽署重要檔案;
(六)研究、討論、部署商會重要工作事項;
(七)檢查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人選,經會長同意後聘任。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
(二)出席相應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
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商會的違紀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
行。
第二十九條 顧問和名譽會長
本商會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若干人,原則上是老領導、老同志,由會長聘請、並經會長辦公會同意通過,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商會的重大活動;
(二)圍繞商會中心工作獻計獻策;
(三)幫助商會排憂解難;
(四)由顧問召集人牽頭協調組織開展年度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的年會費;
(二) 企業單位和個人像商會提供的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職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源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計大會和財務部門監督。資源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對外公布。會費支出主要如下:
(一) 辦公費(含辦公費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
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二) 差旅費;
(三) 辦公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 主持日常工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 會務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工
作會、以及以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六) 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七) 與商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徐州市民政局和徐州市商務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徐州市商務局審查同意,並報徐州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經徐州市商務局、徐州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徐州市商務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徐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徐州市商務局和徐州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16日徐州市安徽企業商會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徐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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