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的通知
徐政發〔2011〕5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已經2011年4月14日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希結合各自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建議、審議、決定、執行、評估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地方性法規議案的提出、市政府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和突發事件的應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遵循合法、科學、民主、效率、公開、公平的原則,堅持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制定或調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或調整城市土地利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各類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城鄉規劃、重要區域規劃和有關重要專項規劃;
(三)編制財政預決算,安排、調整重大財政資金的使用;
(四)審議本市財政投資建設的大型基礎設施或者市政設施項目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處置重大國有資產;
(五)確定和調整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
(六)研究城市管理、社會保障、勞動就業、醫療衛生、文化教育、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等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項;
(七)審議市政府所屬部門、重要機構的設立、調整、撤併、職能劃分和行政管理體制的重大改革,以及重要事項;
(八)其他需要市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民主與法制建設以及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第二章 決策程式
第一節 決策的提出第五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遵循下列規定:
(一)市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式;
(二)市政府分管領導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市長確定後進入決策程式;
(三)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向市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並報市長確定後進入決策程式;
(四)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議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並報市長確定後進入決策程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市政府決策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決策建議;市政府辦公室應在審查後將合理的建議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並報市長確定後進入決策程式。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建議進入決策程式後,由市長確定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承辦單位負責承辦決策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前期工作。
第七條 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開展社會穩定、環境生態、公共財政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對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並作出風險評估報告。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承辦單位應當邀請相關領域三名以上專家或者委託專業研究機構就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問題進行論證。
第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書面論證意見歸類整理,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未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論證意見以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形成決策徵求意見稿。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決策徵求意見稿通過媒體徵求公眾意見。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決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應當召開由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並製作會議記錄。
第十二條 以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進行聽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廣泛關注的;
(二)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公眾關注度高的;
(三)涉及不同群體利益,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對社會穩定產生較大影響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舉行聽證會的。
聽證由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必要時可以由市政府指定的機構具體組織。
第十三條 決策機關對聽證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採納。聽證機構應當在決策機關作出決策後,向聽證代表書面反饋意見採納情況及其理由。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將決策草案提請市政府審議,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提請市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徵求意見匯總材料、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諮詢意見、聽證報告等其他相關材料。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將決策草案及其相關材料報送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
第十五條 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批示,在收到決策草案及其相關材料後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必要時,可以邀請市政府法律顧問參與論證。
第十六條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宜提交審議的,市政府不予審議。
合法性審查意見作為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將合法性審查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材料一同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後認為可以提交市政府審議的,提請市長決定是否安排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認為暫不能提交市政府審議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不予審議或退回決策承辦單位進行修改完善。
第十八條 有關單位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決策審議前提請市政府
分管領導主持協調。
決策事項涉及市政府多位分管領導的,由市長或者其委託的分管領導進行研究、協調。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根據協調意見修改、完善決策草案。
第十九條 市政府在審議決策草案前,可以再次徵求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市民代表等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作為決策的依據。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按照《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由市長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對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決定重大行政決策進行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需要報上一級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應當提請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的,按照有關規定程式辦理。
第二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後,應當及時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政府入口網站以及媒體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三章 決策的執行和後評估
第二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後,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制定工作方案,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不得拒絕、推諉、拖延。市政府辦公室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考核。
第二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由市政府辦公室適時組織決策執行單位對決策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並向市政府提交決策後評估報告。
第二十五條 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修改決策方案的,經市長批示同意,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第四章 決策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及時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決策及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以及新聞媒體有權就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和執行工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對意見或者建議進行記錄並回復;對不採納的,應當作出解釋說明。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重大行政決策失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絕、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由上級行政機關、任免機關或者監察部門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縣級政府、市政府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派出機構應當參照本規定,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