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建災區,他和情婦吃回扣
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後,黃石市政府於同年8月6日成立“黃石市抗震救災對口支援工作 領導小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副組長,成員包括市政府副秘書長彭耀華在內的15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對口援建地區的災後重建工作,由彭耀華兼任援建辦主任,並從黃石市城投公司等單位抽調了包括董某在內的13人為援建辦工作人員,其中董某主要負責管理援建辦資金及一些綜合性事務。
2008年底,黃石市政府領導赴四川漢源慰問,彭安排其情人董某負責採購一批棉被。董某通過中國青年旅行社成都九龍分社部門經理張某購買了1000床棉被,每床96元(總價值9.6萬元),並按事先約定支付了張某2000元辛苦費。
事後,董某虛開金額為119952元的發票,並將此事告訴彭。經彭簽字同意報銷後,董某從中侵吞公款21952元。
次年1月,黃石市政府領導再次赴漢源慰問,期間決定給施工單位5萬元慰問金,但施工方按彭及董某的要求,出具收條但未實際領取該筆款項。該款項後來在財物部門平賬,彭、董事後將該款占為己有。
同年6月至9月期間,彭在為援建學校採購課桌椅和校服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讓其情人董某聯繫的供應商中標,董某從中收取回扣20萬元。
4年間13次收受房地產開發商賄賂
為了給房地產開發商謀取不當利益,2007年至2011年期間,彭耀華先後13次收受開發商賄賂,每次數萬元。
2007年至2008年,湖北同慧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柯某(已判刑)共送給彭人民幣8.7萬元,以及面值1.5萬元的購物卡和價值6萬元的北京現代二手轎車一輛。
2007年間,黃石曼晶酒店法人代表詹某送給彭25147.22元。
2007年至2011年,湖北美島服裝有限公司成立美島瑞升置業公司進行房地產開發,公司領導李某送給彭人民幣8000元、2000美元,以及面值5000元的購物卡和面值3000元的服裝票。
與此同時,黃石文鑫房地產公司副董事長孫某、總經理張某送給彭人民幣2.2萬元、面值3000元的購物卡、價值3.64萬元的歐米茄男女對表2塊、相機一部、1萬美元。彭後來將女表送給了董某。
2007年下半年,黃石新港商貿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樊某到彭的辦公室,送了5萬元的銀行卡一張。
2009年至2011年期間,黃石市金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領導金某送給彭3.8萬元人民幣和面值3000元的購物卡。
2010年至2011年,黃石時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許某送給彭人民幣3萬元、面值5000元的油卡和面值2000元的購物卡各一張;黃石市德馨房地產公司董事長袁某送給彭人民幣1萬元、2000美元、購物卡3000元和油卡5000元;湖北美爾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某送給彭人民幣1.4萬元、兩張油卡5000元;黃石海泰房地產公司總經理胡某送給彭某購物卡共9000元;為感謝彭在承建四川永利國小、宜東國小、漢源三中塑膠操場跑道工程上的支持,黃石市禧龍塑膠場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某送給彭7000元。
2011年春節期間,黃石市五洲房地產公司董事長梅某送給彭人民幣1萬元;黃石市坤碩置業公司董事長林某在彭的辦公室送了面值3000元的購物卡一張。
2010年9月,彭以其妻何某的名義在中冶黃石公園買了一套113.82平方米的商品房。該房市價為每平方米5468元,彭找到黃石中冶置業公司常務副總劉某要求給予優惠,劉答覆該房可按最低基礎價每平方米5280元出售,但彭提出在此基礎上還要優惠。
該公司總經理馮某和劉某商量後,考慮到彭是分管城建工作的副秘書長,最終以每平方米4980元的價格將該房賣給彭某。
2010年8月,董某想在江天金水灣購買商品房,要求彭出面找開發商湖北信和房地產公司總經理陳某給予優惠。
彭某給陳某介紹說,董某是市政府秘書二科副科長,讓陳以優惠價賣給董某。陳同意以最低價每平方米3480元出售,但董某再次向陳某提出優惠要求。考慮到董某的身份,陳某最終同意以每平方米3200元的價格出售,但董某仍覺得價格高,便讓彭給陳某打電話。最終,陳某以每平米3000元的價格將一套165.69平方米的複式樓賣給董某,共優惠近8萬元,其中彭出面獲得優惠33138元。
2004年4月至2010年間,彭耀華參與協調天方百花園項目的啟動工作。2006年3月,彭找到黃石天方科技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寧某和韋某,以其父親的公司需要自己周轉為名提出借款50萬元。
經商議,寧某和韋某同意由公司借給彭30萬元。後彭讓其父親到該公司辦理借款手續,借期3個月。2009年春節期間,韋見彭一直未還款,遂將30萬元借條退還給彭。2009年7月,彭得知檢察機關在調查規劃系統相關人員,因害怕此事敗露,讓其父將款歸還給了天方公司。
一審獲刑10年半,他和情婦均抗訴
彭耀華在雙規期間,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向黃石市紀委上交人民幣384750元、6550美元、購物卡136900元、港幣1000元、加油款1萬元、ipaid1台、聯想手機1部、三星手機2部、依波表1塊、電池2塊、歐米茄手錶一對。
法院另外查明,2008年9月至2010年2月,黃石市國庫集中收付局將93.5萬餘元援建資金轉入董某的個人銀行賬戶中,董某竟將其中的16.6萬餘元(其中包括以虛開發票平賬方式貪污的10萬元)轉至其在萬聯證券公司黃石營業部的資金賬戶中進行炒股營利。至案發時,董某挪用的公款數額為6.6萬餘元。
2012年12月11日,西塞山區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
法院認為,彭耀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採取虛報發票的手段,侵吞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夥同他人或個人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其中有部分索賄行為,應從重處罰。彭歸案後能主動供述未被掌握的同種受賄較重罪行,屬坦白,應從輕處罰;退出大部分贓款、贓物,可酌情從輕處罰。
原審法院以彭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犯受賄罪,判處10年,並處沒收財產4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沒收財產50萬元。彭所退款物予以收繳,上交國庫。
法院還認為,董某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挪用援建資金總計6.6萬餘元進行營利活動;夥同彭耀華在採購援建物資中非法收受他人回扣近25萬元;採取虛報發票平賬的手段夥同彭或單獨騙取公款12萬餘元,其行為分別構成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貪污罪,決定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二審改判8年,情婦抗訴遭駁回
宣判後,彭提出抗訴。他稱,其貪污事實錯誤,證據不足,依法應改判無罪;其與董某共同受賄249226元與事實不符,其未分得受賄款,依法不構成受賄罪;其收受天方公司30萬元賄賂款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該30萬元系正常合法的民間借貸;其以明顯低於市場價購買房屋的形式受賄67284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在被雙規前和偵查階段有自首和立功情節;沒收財產50萬元過高,請求減輕處罰。
董某也抗訴稱,一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己是從犯,有自首情節,原判量刑過重。
黃石市中院二審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30萬元系受賄的證據不足,不屬賄賂之列,並認定彭有自首和立功情節,沒收財產可酌情減少。
法院最終維持了一審對彭耀華的定罪部分,而改判其有期徒刑8年,並沒收財產40萬元。
至於董某的抗訴理由,法院認為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