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自治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按規定產生利息,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市政府確定的個人賬戶利率計算。 (一)參保人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內轉接的。

為做好全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保障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需求,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85號)、重慶市人力社保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渝人社發〔2009〕135號)精神,結合彭水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基本原則
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能轉移、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後基本生活為目的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一)從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三)政府主導和居民自願相結合,引導居民普遍參保。
二、時間界定
彭水自治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起始時間為2011年4月1日,參保人員年齡界定統一為2011年3月31日。
三、參保範圍
(一)具有本縣戶籍且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農村居民、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城鎮年滿60周歲以上且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可從2011年4月起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二)全日制在校學生及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待遇或養老待遇的人員不得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三)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農民工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期間,不得同時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四、參保登記
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地所在鄉鎮社會保障服務所申報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直接申報的,也可委託戶籍地所在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持委託人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及書面委託書到鄉鎮社會保障服務所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經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戶籍地所在鄉鎮社會保障服務所為其辦理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手續,並出具參保登記憑證。
參保人員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五、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
1.繳費標準申報
(1)在2011年3月31日已年滿16周歲且不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或開展試點之月後年滿16周歲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正常參保人員),可從社會保障服務所受理參保登記之年起,在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五個年繳費檔次中自願選擇標準並在當年內完成繳費申報。正常參保人員繳費標準應按年申報。
(2)在2011年3月31日已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的人員,不用繳費, 但其符合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為鼓勵多繳多得,有條件的年滿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以下簡稱老年參保人員),也可自願選擇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按個人賬戶月養老金標準確定,分別為40元、60元、90元3個檔次,由參保個人自願選擇。繳費檔次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3)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親自申報的,經本人出具書面授權書,可委託戶籍地所在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代為申報。
2.養老保險費繳納
正常參保人員應按申報的繳費標準,於每年11月20日前足額繳納當年養老保險費,一年繳納一次。
老年參保人員應一次性完清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按選擇的繳費檔次乘以一次性躉繳的繳費月數確定。一次性躉繳的繳費月數按本人距75周歲余命的實際月數計算,距75周歲的實際月數小於60個月和超過75周歲的,統一按60個月計算。
除因病、因災等原因經本人申請可在次年補繳外,養老保險費原則上不得補繳。因病、因災等原因在次年仍未繳納的,以後不再補繳;需繼續繳費的,應重新申報繳費標準。
養老保險費繳費方式可採取參保人員到指定的銀行直接繳費或由委託銀行在參保人員開設的銀行賬戶中代扣代繳等形式。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村集體對當年已繳費的正常參保人員給予的繳費補助可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村集體給予繳費補助時,應向參保人員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進行繳費補助申報,並提交經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的補助對象、標準及辦法。
村集體補助資金必須一次性足額繳納,並從資金到賬之月起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三)政府補貼
政府補貼實行不繳不補原則。政府補貼額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記入時間為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到賬之月。
正常參保人員按規定完清養老保險費後,政府每人每年給予30元繳費補貼。其中,殘疾等級達到1、2級的重度殘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繳40元養老保險費。
老年參保人員自願選擇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的,政府按其一次性躉繳的繳費年限,每人每年代繳30元養老保險費。其中,殘疾等級達到1、2級的重度殘疾人,政府每人每年再代繳40元養老保險費。
(四)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標準隨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收入增加適時調整。
六、個人賬戶的建立及管理
(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及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個人賬戶支出等信息內容。
(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按規定產生利息,由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市政府確定的個人賬戶利率計算。利息計算公式為:
正常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利息=個人賬戶年初儲存額×本年記賬利率+本年度記入金額×本年記賬利率×1/12 ×(12-n+1)(n為本年度資金到賬月份,且1≤n≤12)。當年有集體補助且集體補助到賬月份與個人繳費及財政補貼時間不一致的,集體補助和個人繳費及財政補貼按照本年度記入金額利息公式,按照不同到賬月份分別產生利息。
領保人員個人賬戶利息=個人賬戶年初餘額×本年記賬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積數×本年記賬利率×1/12。其中,本年度支付月積數=∑〔m月份支付額×(12-m+1)〕(m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且1≤m≤12)。
(三)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四)正常參保人員在年滿60周歲前出國出境定居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及集體補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正常參保人員在年滿60周歲前死亡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及集體補助的本息一次性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無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併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同時終止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係。
(五)領保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有餘額的,應將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及集體補助的餘額按規定進行一次性退還處理。計算公式為:
退還金額=個人賬戶餘額×(首次領取待遇時個人繳費本息+首次領取待遇時集體補助本息)÷首次領取待遇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七、養老待遇給付
(一)領取條件及時間
1.老年參保人員
(1)選擇繳費的老年參保人員,在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當年參保並在當年內按規定完清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的,從2011年4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跨年後參保或完清費用的,從完清費用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2)不繳費的老年參保人員,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按同《戶口簿》子女確定,下同)在開展試點當年內已參保繳費的,從2011年4月起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在試點當年之後參保繳費的,從子女參保繳費之年的1月起按月發給基礎養老金。
2.開展試點之月年齡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
(1)從開展試點之年起參保繳費且未間斷的人員,在本人年滿60周歲時,自願選擇按達齡上年度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到15年的,按規定完清一次性補足費用後,從本人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不願意補足到15年的,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與基礎養老金合併從本人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發給。
(2)從開展試點之年起參保繳費但之後有間斷的或未在開展試點之年參保繳費但年滿60周歲前已參保繳費的,在本人年滿60周歲時,不執行一次性補足到15年政策,應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與基礎養老金合併從本人年滿60周歲次月起按月發給。
3.開展試點之月年齡距60周歲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
年滿60周歲時繳費年限達到15年及其以上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
4.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
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期間被判處拘役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服刑期間或勞動教養期間年滿60周歲的,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再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並從期滿之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二)符合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經本縣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後,發給《重慶市城鄉居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證》。
(三)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構成為: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80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正常參保人員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老年參保人員選擇繳費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參保時繳納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確定;老年參保人員未選擇繳費的,無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列支,個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明的父母領取養老待遇時,月增發10元基本養老金,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已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人員,從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月增加10元基本養老金,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之後年滿70周歲的人員,從年滿70周歲之月起月增加10元基本養老金,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四)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簡稱領保人員),應從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次年起,每年於本人出生月份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重慶市城鄉居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證》,到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接受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查。逾期三個月未接受核查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從第四個月起暫停發放其基本養老金;之後通過資格核查的,暫停發放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五)領保人員被判處勞動教養或被處拘役以上刑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的除外)的,勞動教養期間或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及其調整;從勞動教養期滿或服刑期滿的次月起,按勞動教養前或服刑前的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
(六)領保人員死亡後,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其親屬或利益相關人應在30日內將有效死亡證明提交給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並領取一次性死亡補助金,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死亡補助金標準為死亡時本人上月養老待遇乘以12個月。一次性死亡補助金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逾期未提供資料導致領保人員死亡後基本養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基本養老金在發給的一次性死亡補助金及領保人員個人賬戶餘額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規定予以追回。
(七)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八、基金管理
(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參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建立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擠占挪用。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徵收和支付,按規定編制基金收支預、決算,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人力社保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
九、養老保險關係的轉接
(一)參保人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內轉接的。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轉移的,只轉個人賬戶基礎信息,不轉個人賬戶資金。
2.跨省(市)轉移的,國家尚未出台有關規定前,暫由轉出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封存並按規定計息,國家出台規定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轉移銜接,以個人賬戶為核心,轉移前後個人賬戶存儲額合併計算。具體辦法待市級相關部門制定出台相關政策後再執行。
十、新老制度銜接
已按照《民政部關於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辦發〔1992〕2號)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人員,在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問題的基礎上,從2011年1月起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未達到60周歲人員,將老農保個人賬戶積累總額一次性退還本人,同時終止老農保養老保險關係。
(二)已達到60周歲及其以上人員,且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終止老農保養老保險關係。如老農保個人賬戶有餘額的,將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十一、其他
(一)按照《重慶市對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人員實施生活補貼的暫行辦法》(渝府發〔2005〕121號)規定領取生活費補貼的人員,自願選擇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從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並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之月起,不再領取渝府發﹝2005﹞121號檔案規定的生活費補貼。
(二)本實施辦法所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村民會議”程式形成的決定。
(三)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參保人員提供多種形式的個人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四)參保人員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確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行為及計算發放基本養老金行為有爭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
(五)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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