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則
(一)積極探索,勇於創新。解放思想,開拓創新,突破原有的思維定式,積極探索政府職能轉變的有效途徑,大膽改革行政管理體制,給予中心鎮更大的政策支持。(二)依法放權,權責統一。通過依法委託和授權,賦予中心鎮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使中心鎮能夠適應日益繁重的經濟社會管理任務的需要。同時要明確責任,做到職責清晰,權責統一。
(三)規範用權,提高效能。通過合理調整區、縣(市)黨委、政府和中心鎮的事權關係,進一步規範中心鎮權力運行,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辦事效率,切實降低行政運行成本。
(四)分批放權,穩步推進。根據中心鎮建設發展和管理工作實際需要,分析擴權重點,區分擴權類型,分期分批下放權力,逐步擴大管理許可權,穩步推進中心鎮擴權工作。
擴權方式
(一)直接放權。區、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直接將部分權力(除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外)交由中心鎮行使。(二)委託執法。縣級行政執法機關和鎮政府簽訂委託執法協定書,明確委託執法範圍(具體委託執法事項各個鎮可以不同)並向社會公告。鎮政府應嚴格按照法定執法程式,使用委託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律文書,從事受委託執法事項的執法活動。
(三)聯合執法。通過健全執法信息共享、執法聯席會議、聯合執法隊伍、案件首接負責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確、責任到位、優勢互補的聯合執法體系,形成城鄉一體、上下結合的執法格局。
(四)由派駐機構辦理。通過工商、稅務、公安、國土資源、環保等縣級政府部門在中心鎮已設定的或增設派出機構,並與縣級部門聯網貫通,實現管理下移,現場辦理,分片管理。
擴權內容
(一)下放事權。賦予中心鎮發展決策、項目審批、社會管理、綜合執法和檢查特許等涉及13個方面44項行政管理事項及許可權,以委託、交辦等形式交由中心鎮行使(具體目錄附後)。(二)擴大財權。實行鎮級財政增量分享,對鎮級財政當年地方財政收入比核定收入基數增收部分原則上全額留鎮使用。在中心鎮範圍內收取的規費和土地出讓金,地方留成部分原則上按規定全額用於該鎮相關項目和事務。
(三)改革人事權。省級中心鎮主要負責人,符合條件的,可以確定為副區、縣(市)級,並繼續擔任原職務。垂直部門派駐機構年度考核及主要領導任免須事先徵求鎮黨委意見。鑒於事權擴大,相關專業人員缺乏的實際,區、縣(市)應通過下派等途徑加強中心鎮力量,以適應擴權需要。
(四)保障用地。各地切塊新增用地指標向中心鎮傾斜,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優先解決用地指標。中心鎮通過復墾、造地等途徑增加的土地指標全部留鎮使用,使用有結餘的,由市、區縣(市)優先收購。中心鎮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不能實現占補平衡的,在本區、縣(市)域範圍內實行異地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