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部隊服役15年,多次受到嘉獎,並榮立三等功1次。1986年底從部隊轉業到海安縣人民法院工作後,他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審判工作中,發揚無私奉獻的精神,對所遇到的案件他都及時審理,化解矛盾,他連續11年辦案超百件,創南通市法院系統最高紀錄。他嚴肅執法,秉公辦案,廉潔自律,以自己的行動贏得人民民眾的信賴和愛戴,樹立了人民法官的高大形象。他擔任法庭庭長以後,處處以身作則,起模範帶頭作用,從嚴治庭,科學管理,帶領全庭出色完成各項審判任務。他連續11年被縣法院評為先進個人,先後被市中級法院記三等功3次,被省高院記一等功兩次,兩次被省高院予以晉級獎勵,並被評為江蘇省勞動模範、南通市勞動模範,被評為市、縣"十佳法官",被縣人大授予"模範法官"等稱號。1996年被國務院、中央軍委授予"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榮譽稱號.受到了江澤民等中央領量的接見。1997年被江蘇省委評為一勤政廉政好乾部",並當選為省人大代表。1998年10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國優秀法官"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