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履歷
1983年7月至1985年10月,任商丘市政府辦公室秘書;
1985年10月至1991年9月,在商丘團地委工作,歷任宣傳部副部長、部長、辦公室主任;
1991年9月至1995年2月,任商丘團地委副書記(其間,1992年1月至1993年12月,在河南大學經濟管理專業研究生進修班學習);
1995年2月至1997年3月,任商丘團地委書記、黨組書記(其間,1995年11月至1996年11月,在團中央掛職,任團中央組織部部長助理);
1997年3月至1997年9月,任商丘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1997年9月至1998年2月,任商丘市睢陽區委副書記、區長;
1998年2月至2002年10月,任共青團河南省委副書記、省青聯常務副主席、省少工委主任(其間,1996年9月至1999年7月,在中央黨校政治學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2002年10月至2003年11月,任中共安陽市委常委、秘書長;
2003年11月至2008年3月,任中共安陽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08年3月至2008年4月,任中共安陽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8年4月至2012年4月,任中共安陽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任中共安陽市委書記。
人物事件
立案調查
2013年4月,因涉嫌嚴重違紀被河南省紀委立案調查。
提起公訴
2014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微博訊息,河南省安陽市委原書記張笑東(正廳級)涉嫌受賄犯罪一案,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經依法指定管轄,交河南省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2014年8月15日已由河南省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
2014年12月5日上午,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陽市原市委書記張笑東受賄案作出宣判,依法判決張笑東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所退贓款2123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03年4月至2013年,被告人張笑東在擔任中共安陽市委常委、秘書長,安陽市人民政府常務副市長、市長,中共安陽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建設、企業發展、職務調整、安排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賈佩波等36人現金總計2123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笑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張笑東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本應嚴懲,但鑒於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情特點
辦案檢察官介紹,張笑東的犯罪行為時間跨度長,涉案金額大,單筆100萬元以上有9起,20萬元以上的有20起,最大的一筆200萬元,大部分在5萬至10萬元之間;牽涉人員多,共33人;犯罪類型集中,主要是買官賣官。在給張笑東行賄的人員中,28人來自黨政機關,除兩起為工作調動外,其餘都是為工作升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