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立平[大渡口鎮大橋村村民]

張立平[大渡口鎮大橋村村民]

1951年出生的張立平是池州市東至縣大渡口鎮大橋村村民。

簡介

六旬老人張立平是池州市東至縣大渡口鎮大橋村村民。此前與原受聘單位大渡口鎮政府發生勞動保險糾紛,張立平一紙訴狀將鎮政府告上法庭。今年5月14日,張立平拿到了東至縣法院的民事判決書,看完判決書後,卻發現正文中有一處誤將“原告系農村村民”寫成了“被告系農村村民”。6月1日,張立平向新安晚報投訴,希望相關方面能給自己一個說法。

 

判決書里出現錯別字

1951年出生的張立平是池州市東至縣大渡口鎮大橋村村民。2005年7月,張立平受聘於東至縣大渡口鎮政府,2011年9月,張立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因為雙方存在勞動保險糾紛,張立平後來將大渡口鎮政府告上法庭。2015年5月14日,東至縣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支持張立平的部分訴求。

張立平拿到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後,發現正文中有一處明顯錯誤,將“原告”寫成了“被告”。近日,記者見到了這份判決書,在第2頁發現“被告系農村村民於2011年退休後也無法補繳社會保險”一句話,其中的“被告”應寫為“原告”。

張立平認為,法院判決書應非常嚴肅的,容不得一點差錯,“我是原告,卻被寫成被告,這影響到我的名譽。”為此,張立平準備再次提交抗訴書,狀告東至縣法院,要求對方“在媒體上更正,將判決書中‘被告’改為‘原告’並道歉,並賠付原告名譽和精神損失費1000元。”

 

更正後已寄給當事人

6月2日下午,記者就此事電話聯繫兩人東至縣人民法院。之後,該院辦公室趙姓副主任給記者來電說明了情況。

趙副主任表示,作為法律文書出錯肯定是不應該的,“這一點我們必須承認。”據他介紹,當事法官發現錯誤後,立即將情況向院領導匯報,並作了更正裁定。“法官及時與當事人取得了聯繫,約定上周五將更正後的判決書帶到大渡口法庭,但當天當事人稱有事沒有來領。”

再次聯繫後,6月1日,當事法官已將更正後的判決書通過信件方式寄給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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