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件
張玉璽是夏邑縣的農民,種些紅薯、白薯,賣粉條。張玉璽案的判決書顯示,1992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張玉璽因糾紛與本村村民張公社發生爭吵並引起廝打,繼而引起雙方家中多人參加的吵罵和廝打。在雙方毆鬥中,張玉璽手持鐵叉猛擊張公社父親張超明的額頂部,致使張超明當即倒地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
1992年7月4日,張玉璽便被夏邑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992年7月24日被批准逮捕。參與鬥毆的張玉璽的堂兄弟張勝利、張葉則逃到了外地。
案件宣判
1997年5月19日,夏邑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玉璽因犯故意傷害(致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宣判後,張玉璽不服,提出抗訴。1997年10月18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發回夏邑縣人民法院重審。
案件到2001年發生轉折。2001年7月,夏邑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張玉璽的堂哥張勝利才是主犯,法院查明,1992年7月3日上午,張勝利、張葉的堂兄弟張玉璽同張公社發生口角並廝打,後引起雙方兩個家族多人參加的毆鬥,在此過程中,張勝利持木棍猛擊張公社之父張超明的頭部,致其顱骨粉碎性骨折,經搶救無效身亡。
夏邑縣法院以張勝利犯故意傷害(致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張葉則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張勝利被判故意傷害(致死)罪後,2001年9月11日,已經羈押了9年的張玉璽被取保候審,但此後張玉璽一直處在取保候審過程中,關於他的案件一直沒有開庭。
2019年1月29日上午,該案終於開庭審理。在法庭上,張玉璽的辯護律師、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曉靜作了無罪辯護,鄭曉靜表示,張玉璽既沒有打死張超明,也沒有把張公社刺成輕傷,張玉璽是無罪的。案件中的真兇已經獲刑,張勝利案生效裁判在案證據已經明確張勝利是打死張超明的唯一行為人。張勝利、張葉各自實施犯罪行為,與張玉璽無關,事前沒有通謀,張玉璽跟張勝利、張葉的行為各自獨立,並不構成共同犯罪, 17年前生效判決並未把張玉璽當作共同犯罪處理,17年後,更不應強行定為同案犯。
宣判結果
2019年1月29日,法院經過審理當庭宣判,法院宣告張玉璽無罪,聽到判決結果,張玉璽當庭痛哭。 律師徐昕透露,春節後,他將為張玉璽提起國家賠償,初步預計數額在100萬元左右。
申請國賠
2019年3月26日,從河南夏邑縣農民張玉璽兒子張博處獲悉,張玉璽獲無罪後,已於日前向夏邑縣法院提交了377萬餘元的國家賠償申請,法院已受理。張玉璽兒子張博提供的《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張玉璽申請法院賠償其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952740.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66918.028元,取保候審賠償金903907.13元,以及誤工費95274.04元,醫療費、交通費、住宿費、資料費、律師費等各項直接損失30萬元,總計3776305.238元,同時為申請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