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審理
經審理,被告張永根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受賄102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財產30萬元。據了解,案發前一天,意識到事態嚴重的張永根曾到處奔走,將90萬元贓款分別交給轄區多個派出所入賬,企圖漂白贓款。
人物介紹
張永根,男,1967年出生,是個地地道道的揚州人,也一直在揚州公安系統任職。
2002年1月12日任江都市公安局新區派出所所長,2005年6月2日任江都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大隊長,2008年5月19日,任中共江都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2013年10月23日,張永根升任揚州市江都區公安局副局長,主要分管治安大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