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張桂華,男,出生於1958年,江蘇興化人,興華福利院某浴室老闆。
2011年5月9日上午7時許,張桂華因不滿法院對其租用10多年的浴室進行強制拆除,將汽油澆到身上後點火自焚。
張桂華被送到興化市人民醫院,因為燒傷嚴重,建議轉院至醫療技術條件更好的泰州市人民醫院,截止5月10日尚未脫離生命危險。
自焚事件
2011年5月9日上午6點,挖土機等就停靠在浴室的附近。7時許,有幾個人要強行從大門衝進浴室里。浴室老闆張桂華見阻攔不住,端起一桶汽油從自己頭上淋下。張桂華隨後大喊:“你們別進來,要不我點火了。”也許以為張桂華是唬人的,來人上前想把張桂華拉出去,這時,張桂華打著了放在口袋裡的打火機,他一下子就成了一個“火人”。工作人員趕緊將其身上的大火撲滅,張桂華被送到興化市人民醫院。
張桂華兒子稱,他家1998年就租用了市福利院的房子開浴室,後因為浴室“不夠用”,在徵得福利院的同意下,加蓋了200多平米。2009年,市福利院要收回房子,但對其後加蓋的200多平米房屋,福利院只答應暫時給他們家一套70多平米的房屋過渡,他們家一直不同意。後福利院將他家告上了法院。
官方回應
2011年5月9日中午11點30分,興化市政府專門就此事召開由法院、人民醫院等單位代表參加的新聞發布會。
據法院代表介紹,張桂華的妻子秦金玲,1998年7月3日與市福利院簽訂了租用浴室的承包契約,承包期從1998年10月1日到2002年9月30日。契約還約定期滿如福利院不拆遷秦金玲可以繼續承包,承包金再定。
2009年,原告福利院抗訴至法院,要求秦金玲將房子歸還給原告。法院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於2009年3月18日作出判決,要求被告秦金玲在判決生效30日內將承包的浴室騰空交給興化福利院,判決後被告沒有抗訴。原告於2010年的1月5日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執行以後,興化法院承辦人多次做當事人秦金玲的工作,並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協調,給予被告一套74.5平米的房屋。
2010年8月25日法院進行了“執行”,被告讓出了房屋。後來,法院經協調還給予秦金玲2萬8千元的補貼。然而執行以後,秦金玲又重新返回承租的浴室。於是,福利院於2011年的4月27日重新申請執行。第二次執行受理以後,法院又找到當事人做工作,由於當事人“要求過高”協調未果。
2011年5月9日上午7點,法院工作人員趕到現場實行強制執行。期間,秦金玲的丈夫張桂華將汽油澆到自己身上後點了火,工作人員立即進行撲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