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履歷
1974.11 啟東縣聚南公社養蜂場會計;
1975.09 啟東縣聚南公社三大隊黨支部書記;
1980.04 啟東縣聚南公社管委會副主任;
1981.01 啟東縣王鮑公社計畫生育助理、管委會副主任;
1981.09 江蘇工學院農機化系學生;
1984.08 啟東縣新義鄉黨委書記;
1989.12 啟東市委黨校副校長、校務委員會委員;
1990.05 啟東市委黨校校長、校務委員會主任;
1991.06 啟東市委黨校常務副校長、校務委員會主任(1994.08-1996.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
涉外經濟專業本科函授學習);
1996.01 啟東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1.07 啟東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
2002.05 啟東市委副書記;
2002.11 啟東市委副書記兼市委黨校校長;
2007.12 啟東市委副書記,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兼市委黨校校長;
2008.06 啟東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兼市委黨校校長;
2008.07 啟東市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8月6日,據江蘇省紀委網站訊息,啟東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張建飛涉嫌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
依法刑拘
2014年9月28日,據中共江蘇省南通市紀委監察局網站“江海清風”訊息,張建飛因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南通市紀委決定將其移送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同日,南通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一審宣判
2015年5月27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通中刑二初字第0000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建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已繳納);偵查機關扣押的贓款人民幣八十七萬三千零二十六元七角及金條一根,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刑期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
執行變更
2017年12月14日發布於中國裁判文書網站、落款日期是2017年11月30日的《張建飛受賄罪刑罰與執行變更刑事裁定書》裁定: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張建飛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但其系職務犯罪,具有法釋[2016]23號文第七條規定之情形,應當縮減其減刑幅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張建飛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後的刑期至2021年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