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5年12月 畢業於東北工學院有色冶金系;
1969年12月 吉林省磐石縣長崴子公社汶水二隊插隊;
1975年12月—1978年5月 在吉林市鍺廠三○四車間任代理技術員、副主任;
1978年05月—1984年6月 在吉林市計畫委員會任科員、副處長;
1984年06月—1989年7月 在吉林省舒蘭縣先後擔任副縣長、縣委副書記、縣長;
1989年07月—1993年1月 在吉林省環境保護局任局長、黨組書記;
1993年01月—1997年2月 任中國環境報社社長;
1997年02月—1998年7月 任國家環境保護局計畫財務司司長;
1998年07月—2002年8月 任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劃與財務司司長;
2002年08月—2004年12月 任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司長;
2004年12月 任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8年3月 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7月30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環境保護部原副部長、黨組成員張力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據了解,張力軍退休兩年後,因舉報被查。
依法雙開
2015年12月31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環境保護部原黨組成員、副部長張力軍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張力軍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在職工錄用中為親屬謀取利益;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收受禮金,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公款宴請。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問題涉嫌犯罪。
張力軍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張力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6年5月,國家環保部原副部長張力軍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力軍利用其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計畫財務司司長,規劃與財務司司長、污染控制司司長,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6年6月27日上午,張力軍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審,檢方指控其利用職務便利,為北京華龍環境工程公司、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原副廳長姚某等9個單位和個人在產品經銷、項目審批、職務升遷、子女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243萬元。
北京市二中院當天公開宣判環境保護部原副部長張力軍受賄案,以受賄罪判處張力軍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0萬;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張力軍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42.9927萬,鑒於到案後如實供述,主動交代,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