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二十六年,拳亂作,奉命在籍治團練。服闋,赴行在。時財匱,議加丁口稅。仁黼謂:“今日國勢極危,而人心未去者,良由世祖除明季三餉;聖祖詔丁口以五十年為率,嗣後滋生永不加賦:深仁厚澤,民不能忘。今議加丁稅,違祖制,拂民情,必不可。”事遂寢。還京,擢順天府府尹。再遷兵部侍郎,典試江西,歷學部、法部。
人物歷史
三十三年,補大理院正卿,奏請敕部院大臣會訂法律,略言:“法律主要在乎組織立法機關,而所以成之者有三,曰:定法律宗旨,辨法律性質,編法律成典。中國數千年來,禮陶樂淑,人人皆知尊君親上。此乃國粹所在,必宜保存,用各國之法以補其不足。尤須造就法律人才,治法治人,相因為用,然後可收實效。”又言:“立法之要,規模不可不閎,推行必宜有漸。否則未當於人心而貿然以試,誠恐外國屬人主義勢力日益擴張,而吾國屬地主義處理愈形棼糾。有司奉行不善,反使外人得以藉口,為患甚大。”疏入,多議行。俄授吏部侍郎,充經筵講官。三十四年,丁母憂。未幾,卒。
仁黼仁黼內行修,不自標異。嘗被命治河,卻例饋節省金,同官懼,謂將興大獄。仁黼忽索取金,眾始安,然頗怪其失操。已而河南巡撫上言紳士助學校金,不受獎敘,數與之同。朝士益服其清不絕物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