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

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規定的建設項目試生產需要進行的行政審批事項。 根據國務院2015年10月1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

項目背景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已於2001年12月11日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2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組織機構

省環境保護廳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行公告制度,對完成驗收審批的建設項目按季度進行公示(涉密的建設項目除外)。

標準條件

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後,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或者運行。

需要進行試生產(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生產(試運行)。

建設項目試生產(試運行)前,建設單位應向省環境保護廳提出試生產(試運行)申請。

試生產(試運行)申請應附加說明項目概況、項目建設過程中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紙質版和電子版各一份。

省環境保護廳自受理試生產(試運行)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或委託設區的市環境保護局(含省直管縣環境保護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現場檢查,並做出決定;逾期未做出決定的,視為同意。

由環境保護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建設項目的試生產(試運行)申請,省環境保護廳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徵求環境保護部華東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的意見,做出是否允許試生產(試運行)的決定。

項目取消

根據國務院2015年10月11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取消了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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