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背景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
一、審批依據
(一)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69項;
(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
(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令第15號);
(四)《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17號,根據《水利部關於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修改);
(五)《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利部令第23號)。
組織機構
二、實施機關
水利部,承辦機構為水資源管理司。
三、審批許可權
審批和頒發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甲級資質,以及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單位申請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乙級資質。
標準條件
四、審批條件
(一)申請人範圍
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的單位。
(二)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申請取得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2、能夠獨立完成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調查分析和影響預測,有能力開展相關區域水資源現狀調查和預測,有分析、審核技術報告、監測數據的能力,能獨立編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3、擁有能滿足從事水資源調查評價、水資源規劃、水利工程和給水排水工程規劃設計、生態與環境分析、經濟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狀況,符合上崗條件,熟悉和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專業技術人員;
4、配備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專業設施和設備;
5、符合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分級標準並通過審批機關組織的專家審查和綜合評定。
六、數量
無數量限制。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申請取得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資格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身份證明;
(四)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統計表、技術骨幹職稱證明;
(五)承擔過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
(六)必備的工作場所和專業技術設施、設備證明;
(七)單位章程或有關的管理規章制度;
(八)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請書格式文本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申請表
九、收費依據和標準
不收費。
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將申請材料送請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二)申請取得甲級資質的,向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經初步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報送水利部審批。
流域管理機構的所屬單位申請取得甲、乙級資質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直屬單位申請取得甲級資質的,向水利部提出申請。
水利部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申請,具體事宜詳見公告。
(三)水利部組織專家評審。
(四)水利部作出審查決定。同意頒發資質證書的,向申請單位頒發資質證書;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審批時限
水利部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或者收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同意頒發資質證書的,應當自作出審查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資質證書。其中,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報送水利部審批。
以上審批時限不包括依法組織聽證和專家評審所需的時間。
項目取消
根據國務院2014年0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機構資質認定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