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上崗資格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上崗資格是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上崗工作執業證書,主要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上崗資格範圍內工作。 根據國務院2016年01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5號)取消了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上崗資格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項目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文管理,規範水文工作,為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災減災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水文站網規劃與建設,水文監測與預報,水資源調查評價,水文監測資料匯交、保管與使用,水文設施與水文監測環境的保護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十一條 國家對水文站網建設實行統一規劃。水文站網建設應當堅持流域與區域相結合、區域服從流域,布局合理、防止重複,兼顧當前和長遠需要的原則。
第十二條 水文站網的建設應當依據水文事業發展規劃,按照國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程式組織實施。
為國家水利、水電等基礎工程設施提供服務的水文站網的建設和運行管理經費,應當分別納入工程建設概算和運行管理經費。
本條例所稱水文站網,是指在流域或者區域內,由適當數量的各類水文測站構成的水文監測資料收集系統。
第十三條 國家對水文測站實行分類分級管理。
水文測站分為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和專用水文測站。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分為國家重要水文測站和一般水文測站。
第十四條 國家重要水文測站和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一般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批准。其他一般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設立專用水文測站,不得與國家基本水文測站重複;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覆蓋的區域,確需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報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批准。其中,因交通、航運、環境保護等需要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前,應當徵求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的意見。
撤銷專用水文測站,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水文工作,其直屬的水文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工作。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範圍內按照法律、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組織實施管理有關水文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文工作,其直屬的水文機構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並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管理工作。

辦理部門: 水利部水文局站網處

標準條件

審批條件

(一)申請人範圍

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的單位。

(二)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申請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2、能夠獨立承擔並完成國家規定區域和水系範圍內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全部或單項業務;

3、擁有能滿足從事對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與水質等項目的監測、水文調查、水文測量、水能勘測,水文水資源情報預報,水文測報系統工程的設計與實施,水文分析與計算,水資源調查評價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崗條件,熟悉和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專業技術人員;

4、配備有與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專業設施和專項儀器設備;

5、符合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分級標準並通過審批機關組織的專家審查和綜合評定。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申請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資格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身份證明;

(四)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統計表、技術骨幹職稱證明;

(五)承擔過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

(六)必備的工作場所和專業技術設施、設備證明;

(七)單位章程或有關的管理規章制度;

(八)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將申請材料報送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

(二)申請取得甲級資質的,向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經初步審查後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報送水利部審批。

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單位申請取得甲、乙級資質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直屬單位申請取得甲級資質,向水利部提出申請。

水利部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申請,具體事宜詳見公告。

(三)水利部組織專家評審。

(四)水利部作出審查決定。同意頒發資質證書的,向申請單位頒發資質證書;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審批許可權

審批和頒發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甲級資質,以及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單位申請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乙級資質。

審批時限

水利部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或者收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同意頒發資質證書的,應當自作出審查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資質證書。其中,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材料報送水利部審批。

以上審批時限不包括依法組織聽證和專家評審所需的時間。

審批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164項;

(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17號,根據《水利部關於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修改);

(三)《水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水利部令第23號)。

項目取消

國務院2016年01月2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5號)取消了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上崗資格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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