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簽證

工程簽證是工程建設活動中一項極其重要的法律制度,無論是開發商,還是建築商都應給予高度的重視。

概念

以工程量確認簽證為例,項目經理向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提交確認報告,工程師給予簽字確認,這個過程就完成了契約從要約到承諾的簽訂過程,並將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如工期延長、工程款增加等。

法律淵源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2005年1月1日施行,該司法解釋規定了許多嶄新的內容。如該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檔案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該竣工結算檔案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檔案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2、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示範文本GF——1999——0201》(以下簡稱“99示範文本”)第31條有這樣的規定:“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契約價款;”“承包人在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契約價款的變更。”

理論與實踐

發包人不能無限期地拖延竣工結算。如果當事人約定“逾期不答覆,視為認可”,遊戲方式將進入一個全新的境界。在有約在先的情況下,如果建築商在竣工驗收後及時向開發商提交了竣工結算報告,而開發商對此不置可否,約定的期限一過,建築商的竣工結算報告將上升為至高無上的結算依據。一個前期契約約定加一個後期結算簽證,就徹底解決了工程款懸而不決的大問題,這就是簽證的魅力。反言之,如果開發商沒有簽證意識,或者簽證意識不足,也極有可能墜入被動的泥潭中。這個條款對建築商至關重要,工程變更了,工程價款必有變動,但若在14天內未提出簽證要求,通俗而言,就是“過期作廢”了。這裡所說的簽證,不僅包括項目經理、工程師就工期順延、增減工程款、支付費用、賠償損失等達成的合議,如簽證單、補充協定、工作聯繫單、會議紀要等,還包括工程師對項目經理提交的請求報告、通知等的簽收。“99示範文本”在工程建設實務中已被廣泛採用,故本文站在建築商的角度,重點對示範文本的簽證情形進行解讀,並對有關實務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以期對建築商能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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