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

這是由建設部,財政部於2003年下發的一份關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調整的通知,於次年即2004年生效執行。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建設部、財政部
【發布文號】建標[2003]206號
【發布日期】2003-10-15
【生效日期】2004-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建設部

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
(建標[2003]206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財政廳,直轄市建委、財政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適應工程計價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參照國際慣例,在總結建設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調整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若干規定》(建標[1993]894號)執行情況的基礎上,我們制定了《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以下簡稱《費用項目組成》),現印發給你們。為了便於各地區、各部門做好《費用項目組成》發布後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將《費用項目組成》主要調整內容和貫徹實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費用項目組成》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建築安裝工程費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
(二)為適應建築安裝工程招標投標競爭定價的需要,將原其他直接費和臨時設施費以及原直接費中屬工程非實體消耗費用合併為措施費。措施費可根據專業和地區的情況自行補充。
(三)將原其他直接費項下對建築材料、構件和建築安裝物進行一般鑑定、檢查所發生的檢驗試驗費列入材料費。
(四) 將原現場管理費、企業管理費、財務費和其他費用合併為間接費。根據國家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有關要求,在規費中列出社會保障相關費用。
(五)原計畫利潤改為利潤。
二、為了指導各部門、各地區依據《費用項目組成》開展費用標準測算等工作,我們統一了《建築安裝工程費用參考計算方法》和《建築安裝工程計價程式》(詳見附屬檔案一、附屬檔案二)。
三、《費用項目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調整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若干規定》(建標[1993]894號)同時廢止。
《費用項目組成》在施行中的有關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反饋給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和財政部經濟建設司。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