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延邊黃牛管理條例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延邊黃牛管理條例
(2005年1月15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通過,2005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保護和開發利用延邊黃牛遺傳資源,促進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延邊黃牛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民族區域自治法》、國務院《種畜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延邊黃牛是指自治州境內培育生產的具有獨特遺傳性狀的牛。
第三條 凡在自治州境內從事延邊黃牛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牧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延邊黃牛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國土資源、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延邊黃牛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對促進延邊黃牛產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自治州對延邊黃牛遺傳資源,堅持保護和開發利用相結合的原則,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從事延邊黃牛的規模飼養和合理開發利用。並應當有步驟地建立延邊黃牛基因庫,有效保護、管理延邊黃牛的品種資源。
自治州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延邊黃牛遺傳資源狀況,合理劃定延邊黃牛品種資源保護區,制定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
第七條 自治州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技術推廣等部門和個人依法從事延邊黃牛肉用品的繁育、推廣以及良種研究開發,提高生產性能,滿足市場需求。
第八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在地方財政年度預算內安排一定數額的延邊黃牛遺傳資源保護經費。
第九條 延邊黃牛遺傳資源保種場、站和保護區所用地,屬於國有土地的,可按行政劃撥用地管理,屬於集體土地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 延邊黃牛遺傳資源保種場、站和保護區的保護群,必須採用延邊黃牛特級種公牛或其精液選種選配,保護區的劣質公牛必須全部去勢。
禁止在延邊黃牛遺傳資源保種場、站和保護區的保種群內引入其他品種進行任何形式雜交。
第十一條 自治州各級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種牛、可繁母牛和犢牛的保護,保種場、站和保護區內,屠宰種牛、妊娠母牛、可繁母牛和犢牛,必須經縣級以上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家畜繁育改良技術推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從事延邊黃牛生產經營活動,發展延邊黃牛產業。
對從事延邊黃牛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應當在財政、稅收、金融、保險、用地和辦理證照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自治州扶持延邊黃牛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進行延邊黃牛的規模化養殖,對規模化養殖的企業減免牧業用地使用費和管理費,具體減免辦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和支持從事延邊黃牛生產和產品加工企業,生產符合標準的綠色產品,培育名牌產品。
自治州境內從事延邊黃牛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危害人畜健康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和其他藥物及有毒有害物質,嚴禁危害人畜健康行為的發生。
第十五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和支持從事延邊黃牛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興辦飼料生產加工業,在用地、用水、用電、辦照、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介、宣傳延邊黃牛的品種優勢,通過寨牛會、博覽會等形式,促進延邊黃牛產業發展。
第十七條 從事延邊黃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證書,方可從事該項工作。
從事延邊黃牛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做好配種和移植記錄。
第十八條 凡在自治州境內使用和引進種公牛及其精液和胚胎等遺傳資源,必須經自治州家畜繁育改良技術推广部門審定。
第十九條 自治州各級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延邊黃牛的防疫工作。
從事延邊黃牛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主動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生疫情時應以大局為重依法採取撲殺和強制免疫措施。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對延邊黃牛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在發生疫情時,主動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撲殺和採取強制免疫措施,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 延邊黃牛品種資源保護與管理實行檢疫證明、免疫標識制度。
延邊黃牛的屠宰和上市交易,須經當地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部門驗明檢疫證明和免疫標識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各級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安全飼養延邊黃牛的宣傳工作,採取措施,防止延邊黃牛因採食幼嫩柞樹枝葉等有毒植物或其他有毒飼料,導致中毒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級以上家畜繁育改良技術推广部門,應向從事延邊黃牛養殖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提供技術指導、良種推廣、產業信息等服務。
自治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保障州、縣(市)家畜繁育改良技術推廣單位從事公益性技術服務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應加強延邊黃牛標準化工作。
自治州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制定延邊黃牛的地方標準和實施延邊黃牛標準化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縣級以上牧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擅自從境外引進其他牛品種遺傳資源和向境外輸出延邊黃牛遺傳資源的;
(二)擅自向延邊黃牛遺傳資源保種場、站和保護區引入其他牛品種進行雜交的;
(三)無職業證書,擅自從事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的;
(四)違法生產、銷售和使用危害人畜健康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和其他藥物及有毒有害物質的;
(五)擅自屠宰種牛、妊娠母牛、可繁母牛和犢牛的;
(六)其他應進行處罰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含義:
(一)“延邊黃牛遺傳資源”是指延邊黃牛活體、精液、胚胎、細胞等。
(二)“生產經營企業”包括養殖、繁育、加工等。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5年5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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