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州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2010-2011年)主要工作任務及部門分工

牽頭部門:州人力保障局、州衛生局。 牽頭部門:州人力保障局、州衛生局。 配合部門:州財政局、州衛生局。

一、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  (一)擴大基本醫療保障覆蓋面。  1.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覆蓋城鄉全體居民,參保(合)率達到90%以上。穩步提高新農合參合率,到2011年,參合率達到在鄉農業人口的95%以上。  2.用兩年左右的時間,將3萬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3萬困難企業職工納入城鎮職工醫保或城鎮居民醫保。  3.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實現醫療保險待遇與企業繳費脫鉤。  4.2010年將在校大學生全部納入城鎮居民醫保範圍,實現應保盡保。  牽頭部門:州人力保障局、州衛生局。  配合部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財政局、州總工會。  (二)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  1.2010年對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並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標準。  2.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對政策範圍內的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分別達到80%、65%和50%。  3.逐步擴大和提高門診費用報銷範圍和比例。  4.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最高支付限額分別提高到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農合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倍以上(封頂線4萬元)。 牽頭部門:州人力保障局、州衛生局。  配合部門:州財政局。  (三)規範基本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1.城鎮職工醫保基金、城鎮居民醫保基金的年度結餘率分別控制在10%和15%以內;累計結餘原則上不超過當年統籌基金收入的20%。  2.新農合統籌基金當年結餘率原則上控制在15%以內,累計結餘原則上不超過當年統籌基金的25%。  3.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風險調劑金制度。  4.完善居民醫保州級統籌政策,2010年城鎮職工醫保實現州級統籌。  牽頭部門:州人力保障局。  配合部門:州財政局、州衛生局。  (四)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1.進一步完善與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有效銜接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資助城鄉低保對象、五保對象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  2.加強城鄉醫療救助管理服務能力建設,實現住院和門診救助費用在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  3.逐步提高對城鄉困難家庭成員自負醫療費用的補助標準。  4.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過程中,無支付能力的人員進行救助。  牽頭部門:州民政局。  配合部門:州財政局、州人力保障局、州衛生局。  二、初步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一)初步建立基本藥物供應保障體系。  1.推動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兼併重組,實現規模經營。  2.完善執業藥師制度,零售藥店必須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為 患者提供購藥諮詢和指導。  3.建立公開公平的基本藥物招標採購和配送制度。  4.完善基本藥物國家儲備制度。  5.加強藥品質量監管,定期抽檢藥品質量。  6.建立並完善基本藥物監測體系。  7.根據國家制定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基本藥物統一採購價格。  牽頭部門:州食藥監局。  配合部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財政局、州價格監督局、州衛生局。  (二)建立基本藥物優先選擇和合理使用制度。  1.所有零售藥店和醫療機構均應配備和銷售國家基本藥物,滿足患者需要。  2.從2010年4月1日起,敦化、琿春、和龍、汪清、延吉、龍井等州內試點縣(市)的鄉鎮衛生院配備和使用基本藥物。  3.加強用藥指導和監管。  4.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品報銷目錄,報銷比例明顯高於非基本藥物。  牽頭部門:州衛生局、州人力保障局。  配合部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財政局、州價格監督局、州食藥監局。  三、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  (一)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建設。  1.啟動建設4個縣級醫院,完成9所鄉鎮衛生院建設任務,新建、改造11所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2.進行醫療資源重組,充實和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牽頭部門:州發展改革委。  配合部門:州財政局、州衛生局。  (二)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  1.啟動實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培養培訓規劃。  2.在崗培訓鄉鎮衛生人員130人次、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人員120人次、村衛生室衛生人員1600人次。  3.繼續實施城市二級醫院支援鄉鎮衛生院工作,建立長期對口協作關係。採取到二級醫院進修、參加培訓等方式,提高鄉鎮衛生院服務水平。  4.鼓勵高校醫學畢業生到基層醫療機構工作。從2010年起,對志願去鄉鎮衛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醫學畢業生,由國家代償學費和助學貸款。  牽頭部門:州衛生局。  配合部門:州財政局、州教育局、州人力保障局。  (三)改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  1.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成本通過服務收費、各項醫療保障基金合理補償和政府補助及社會捐助等多渠道進行補償,政府負責其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按國家規定核定的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人員經費及所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業務費,按定額定項、核定收支和購買服務等方式補助。  2.積極開展試點,創新政府投入方式,探索建立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業務的正常開展和服務功能的有效發揮。  3.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價格,按扣除政府經常性補助後的成本制定。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後,藥品收入不再作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經費的補償渠道,不得接受藥品折扣。  4.進一步完善鄉村醫生公共衛生服務政府補助政策,建立合理的增長機制。  牽頭部門:州財政局。  配合部門:州人力保障局、州衛生局、州價格監督局。  (四)轉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機制。  1.推進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實行因事設崗、全員聘用的用人機制。按照省政府《關於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0〕6號),人員配置由編制部門核定下發檔案後,作為其聘用人員和撥付經費的依據。  2.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使用適宜技術、適宜設備和基本藥物,大力推廣包括民族醫藥在內的中(朝)醫藥,為城鄉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務。  3.鄉鎮衛生院轉變服務方式,組織醫務人員在鄉村開展巡回醫療;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對行動不便的患者上門服務、主動服務。  4.探索實施社區首診制,逐步建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與上級醫院雙向轉診制度。  5.完善收入分配製度,建立以服務質量和服務數量為核心、以崗位責任與績效為基礎的考核和激勵機制。  牽頭部門:州衛生局。  配合部門:州財政局、州人力保障局。  四、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  (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覆蓋城鄉居民。  1.制定9項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方案,明確服務內容。  2.從2010年開始,在全州統一建立居民健康檔案,並實施規範管理。  3.定期為60歲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檢查、為3歲以下嬰幼兒做生長發育檢查、為孕產婦做產前檢查和產後訪視,為高血壓、糖尿病、精神疾病、愛滋病、結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導服務。  牽頭部門:州衛生局。  配合部門:州財政局、州人口計生委、州人力保障局、州總工會。  (二)實施國家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1.繼續實施結核病、愛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國家免疫規劃、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衛生項目。  2.開展為15歲以下人群補種B肝疫苗;農村婦女孕前和孕早期補服葉酸;為35-59歲農村婦女進行乳腺癌和宮頸癌篩查;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進一步開展農村改水改廁項目,大力推廣無害化衛生廁所。  牽頭部門:州衛生局。  配合部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財政局、州人口計生委。  (三)加強公共衛生服務能力建設。  1.重點改善疾病控制、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急救中心、采供血、衛生監督和計畫生育等專業公共衛生和城鄉基層衛生醫療機構的設施條件。  2.積極推廣和套用中(朝)醫藥預防保健方法和技術。  3.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從事其他傳染病防治的高風險崗位工作人員的待遇政策。  牽頭部門:州衛生局。  配合部門:州發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財政局、州人力保障局、州人口計生委。  (四)保障公共衛生服務所需經費。  1.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政府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予以補助;對重大公共衛生項目,政府實行項目專項經費管理;對專業公共衛生服務機構,政府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2.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人員經費、發展建設經費、公用經費和業務經費由政府按照定員定額標準和部門預算要求全額安排,服務性收入全額應繳財政專戶或納入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3.根據財政收入增長情況,適時提高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準。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準達到15元,2011年達到20元。  牽頭部門:州財政局。  配合部門:州衛生局。  五、做好公立醫院改革準備工作  (一)改革公立醫院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監管機制。  1.按照區域衛生規劃,明確轄區內公立醫院的設定數量、布局、床位規模、大型醫療設備和主要功能。  2.界定公立醫院所有者和管理者責權。  3.完善醫院法人治理結構。  4.完善醫務人員職稱評定製度,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5.建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6.規範公立醫院臨床檢查、診斷、治療、使用藥物和植(介)入類醫療器械行為,優先使用基本藥物和適宜技術,實行同級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互認。  牽頭部門:州衛生局。  配合部門:州編辦、州財政局、州人力保障局、州法制辦。  (二)推進公立醫院補償機制改革。  1.逐步將公立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財政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財政補助兩個渠道。  2.政府負責公立醫院基本建設和大型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費用和政策性虧損補償等,對公立醫院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給予專項補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緊急救治、援外、支農、支邊等公共服務經費,對中醫院 (朝醫院)、精神病醫院、婦幼保健院(所)和承擔傳染病、職業病防治的醫療機構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傾斜。  3.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嚴格公立醫院預算和財務收支管理,加強成本核算與控制,加強財務監管和運行監管。嚴格控制公立醫院建設規模、標準和貸款行為。  4.穩步推進醫藥分開,逐步取消藥品加成,不得接受藥品折扣。醫院由此減少的收入或形成的虧損通過增設藥事服務費、調整部分技術服務收費標準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徑解決。藥事服務費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積極探索醫藥分開的多種有效途徑,適當提高醫療技術服務價格,降低藥品、醫用耗材和大型設備檢查價格,積極探索建立醫療服務定價由利益相關方參與協商機制,定期開展醫療衛生服務成本測算,科學考評醫療服務效率。  牽頭部門:州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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