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法行使職權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財政計畫和財政預算的執行。
審查和批准本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討論、決定本縣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二、
選舉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選舉縣人民政府的縣長、副縣長,選舉縣人民法院院長和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檢察長須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選舉本縣出席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決定是否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縣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縣人民法院院長和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
有權罷免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縣選出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罷免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聽取和審查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三、
改變或者撤銷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