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中共廬陽區委、廬陽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廬陽發〔2010〕36號)精神,設定廬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區政府組成部門。

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區人事局劃入區委組織部公務員管理職能的具體事務工作職責,原區人事局除公務員管理的人事管理職責,原區民政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職責,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增加的職責

增加職業中介、人才中介機構的審批和監管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勞動爭議仲裁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編制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事業單位及人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區關於事業單位及人員管理的有關規章和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全區事業單位及人員管理的總體規劃。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制定就業創業援助制度,完善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創業培訓制度,指導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區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負責全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責全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負責全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和服務工作;貫徹實施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基礎養老金統籌辦法,落實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有關政策和標準。

(五)負責全區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

(六)制定勞動人事保障法規執法體系,牽頭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工作,負責受理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違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重大案件;負責對企業實施非標準工時的審批;加強職業中介、人才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指導和督促企業制定和完善企業內部勞動規章,監督實施企業職工工時、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參與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報告、監督、預防和處理工作。

(七)統籌擬訂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有關制度和辦法,完善人事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負責全區人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八)負責全區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

(九)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和信息宣傳工作,負責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路工作,定期發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承擔事業單位工資年報及人員年報統計工作。

(十)負責公務員管理職能的具體事務工作。

(十一)擬訂並落實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擬訂並實施全區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具體審批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推行事業單位聘用制管理各項制度,實現事業單位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的轉變。

(十二)負責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錄、招聘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承辦事業單位人員調配事宜。

(十三)貫徹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退休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離退休費的審核工作。

(十四)擬訂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具體制度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事業單位及人員的獎懲工作。

(十五)擬訂並實施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培訓規劃、計畫;指導開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十六)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工作,擬訂全區加強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統一指導管理全區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申報及審核工作;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審工作;負責指導落實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組織指導事業單位工人的技術等級考核。

(十七)貫徹執行國家人才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訂全區人才引進及流動規劃;組織落實各類人才流動和智力交流,管理、指導人才市場開展工作;歸口管理因公出國(境)人員的審查工作。

(十八)綜合協調、歸口管理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負責國家和省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推薦和服務工作。

(十九)負責事業單位人員、失業人員檔案管理工作。

(二十)承辦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協助局領導處理局機關政務和日常事務;負責擬定局各項管理制度、工作計畫,撰寫年度工作報告;負責局檔案的印發和歸檔;負責局機關學習、宣傳、重要會議和活動的組織;負責公文交換處理、信息、檔案、信訪、保密、行政接待和後勤保障等工作;承辦區人大、政協有關議案、提案、建議的擬辦工作;負責督查上級機關和領導的重要部署、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公文辦理情況以及本局工作部署的執行情況;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二)就業促進科(區就業和社會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就業創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有關政策辦法,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政策;擬訂創業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管理有關政策辦法;組織指導協調全區就業創業保障管理服務機構做好創業就業服務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指導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負責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單位)的申報、管理工作;負責大中專畢業生就業信息的統計、申報工作;負責職業中介機構的審批和監管工作;負責協調管理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負責國家和省有突出貢獻專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推薦和服務工作;承辦區就業和社會保障領導小組、創建創業型城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三)社會保障科

負責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管理政策和調控措施的貫徹落實工作,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議;負責區域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宣傳、監督和檢查;負責勞動監察、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負責全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負責全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負責全區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對轄區內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

(四)人事管理科

承擔公務員管理職能的具體事務工作;擬訂並落實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推行事業單位聘用制管理各項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錄、招聘的組織實施和督察工作;按規定承辦事業單位人員調配事宜;負責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離退休費的審核工作;擬訂全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具體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並實施全區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具體審批事業單位崗位設定;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指導落實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和職稱考試報名及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擬訂全區人才引進及流動規劃;組織落實各類人才流動和智力交流,管理、指導人才市場開展工作;歸口管理因公出國(境)人員的審查工作;負責人才中介機構的審批和監管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檔案管理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資年報及人員年報統計工作。

其他事項

(一)將原區人事局、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整建制劃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二)將區民政局低保管理中心(除大病救助職責以外)的機構編制、人員劃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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