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

(十一)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應當及時到村(居)委員會辦理補繳手續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補繳的養老保險費。 (十六)縣政府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補貼,在參保人個人繳費實際到賬後,按規定標準直接劃入縣新農保基金財政專戶,並從個人繳費的當月記入參保人個人賬戶。 (十八)縣農保中心為每位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個人繳費、政府的繳費補貼、其他補(資)助及利息。

為了促進我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順利實施,根據《廬江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廬政〔2010〕5號, 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參保範圍
(一)本縣範圍內,年滿16周歲、具有農業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保”)的農村居民可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新農保。
(二)在本縣範圍內常住但未取得本縣戶籍、未滿16周歲、全日制在校學生的農村居民均不納入新農保的參保範圍。
二、參保登記
(三)參保人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四)村(居)勞動保障協辦員(以下簡稱村協辦員)對參保人的相關材料檢查後,應加蓋村(居)委會公章,經鎮(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鎮事務所)初審,報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縣農保中心)確認,由鎮事務所錄入新農保信息系統。
(五)參保人參保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時,應及時攜帶相關證件及材料到村(居)委會或鎮事務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六)參保人出現出國(境)定居、轉為國家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戶籍性質變更、轉入縣外、享受城保待遇、死亡等情況時,應當終止新農保關係,並持相關證件及材料到村(居)委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三、養老保險費繳納
(七)參保人應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後,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等資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金融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八)縣農保中心委託指定的金融機構為參保人發放個人繳費存摺,足額劃扣保費並及時繳入縣新農保基金收入戶。對參保人個人繳納的保費,不再另行出具收據。
(九)新農保保費實行按年繳納。繳費期為每年的4月1日至9月30日。參保人應當從2010年起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對於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當年也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十)參保人員每個繳費年度(含補繳費年度)可以選擇不同的繳費檔次,但在保費繳納後,不得對已繳納保費的檔次變更。
(十一)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應當及時到村(居)委員會辦理補繳手續後,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補繳的養老保險費。
(十二)參保人在繳費期間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期間的個人賬戶可以暫作封存處理,待其刑滿後應繼續繳費,並可自主選擇補繳封存期間的繳費年限;也可以由他人在其服刑期間憑其個人繳費存摺為其代繳。
(十三)參保人轉為非農村居民後,沒有參加城保且個人賬戶封存的,在達到領取年齡時,仍未享受其他社會保險待遇且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費至15年,也可以順延繳費至15年。
(十四)1951年至1965年期間出生的人員,應當按年繳費。在達到60周歲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也可以順延繳費不足年限,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
(十五)參保人在達到領取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順延繳費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5年。順延繳費滿5年時,繳費年限仍未達15年的,應當一次性補足繳費至15年。
(十六)縣政府對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補貼,在參保人個人繳費實際到賬後,按規定標準直接劃入縣新農保基金財政專戶,並從個人繳費的當月記入參保人個人賬戶。對補繳費的年限不予補貼。
(十七)有條件的鎮政府、村級集體組織以及其他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提供補貼和資助的標準自行確定,並報縣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備案。所提供的補貼和補(資)助應當在參保人個人繳費實際到賬後,直接繳入縣新農保基金財政專戶,並從實際繳入財政專戶的當月記入參保人個人賬戶。
四、個人賬戶管理
(十八)縣農保中心為每位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用於記錄個人繳費、政府的繳費補貼、其他補(資)助及利息。不同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不得相互轉移。
(十九)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上年度最後一次公布執行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
(二十)個人繳費額和縣政府的繳費補貼額從個人繳費實際到賬的次月起計息,其他形式的繳費補貼、補(資)助從實際到賬的次月起計息。
(二十一)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縣農保中心應於一個結算年度結束時,對當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進行結算並記入個人賬戶。領取養老金人員的個人賬戶按每年12月31日支付後的餘額進行計息。
(二十二)參保人員對個人賬戶記錄提出異議的,各級新農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受理並進行核實。經審核,確需調整的,由縣農保中心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參保人。
(二十三)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享受城保待遇或未參保集體企業待遇,其新農保待遇從享受城保待遇或未參保集體企業待遇的當月起停發,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以外的餘額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二十四)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患重大疾病等特殊情況時,經個人申請,可以退還個人賬戶中除政府補貼以外的本息,終止新農保關係。
(二十五)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戶籍轉入縣外未建立新農保的地區,其新農保關係可以暫不轉移,個人賬戶暫做封存處理,封存期間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規定計息。領取養老金待遇人員戶籍轉入縣外的,其新農保關係不轉移。
(二十六)參保人在繳費期間或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的資金併入統籌賬戶基金。
(二十七)村(居)委會和鎮事務所應在參保人死亡的當月將其名單上報縣農保中心,並提請對領取養老金人員自死亡的次月起停發其養老金。已死亡的參保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註銷登記和個人賬戶儲存額或餘額的領取手續。
(二十八)村(居)委會和鎮事務所遲報已死亡的參保人名單,導致領取養老金人員多領的養老金不能追(扣)回的,由所在地的鎮政府先墊付繳入縣財政專戶,並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養老保險待遇
(二十九)參保人員年齡的認定,以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記載一致的出生年月為準;如果不一致的,以最早的戶籍記錄為準。參保人員在首次參保登記後,出生年月原則上不得更改。
(三十)參保人的累計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保費的年度合併計算;在繳費年度內,繳納當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均計當年的繳費年限。從縣外轉入的參保人,在縣外的繳費年限應當合併計算。
(三十一)鎮事務所(或有條件的村(居)委會)應當按月通過新農保信息系統查詢下月符合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的參保人,並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參保人。
(三十二)符合領取養老金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在接到通知後,應當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資料,在規定的時限內,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參保人員從符合領取條件的次月起開始享受新農保待遇。
(三十三)達到領取年齡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當在繳費年限滿15年保費到賬的當月起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從繳費年限滿15年保費到賬的次月起享受新農保待遇。
(三十四)村協辦員、鎮事務所、縣農保中心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對待遇領取人員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審批。縣農保中心在審批後的次月,按從參保人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
(三十五)領取養老金待遇的人員被判刑或勞動教養的,村協辦員和鎮事務所應及時提請縣農保中心停止為其發放養老金待遇。待服刑期滿後,由本人提出申請,從刑滿的當月起繼續發放養老金。對停發期間的養老金不補發。
(三十六)養老金待遇由縣農保中心委託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在核算養老金待遇時,按四捨五入法保留一位小數。領取養老金待遇人員對待遇領取額有異議,可以提出重新核定申請;受理申請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重新核定的結果及時告知申請人。
(三十七)領取養老金人員的個人賬戶資金支付完畢後,應從個人賬戶中支付的養老金從統籌賬戶基金中支付。
(三十八)《試行辦法》第二十條的適用範圍及相關規定:
1. 該條適用於1950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員,但已享受五保戶待遇或未參保集體待遇的人員除外。
2. 該條中“子女”,包括其戶口簿內記載的60周歲以下的人員和已分持戶口簿但戶籍在同一村(居)委會的60周歲以下的子女(含收養)(包括兒子、兒媳、孫子、孫媳、未婚出或已婚出但戶口未遷出本戶的(孫)女兒以及入贅的女婿、外孫)。
3. 該條規定的人員,其子女中有符合參加新農保條件的,應當在其全部參保繳費後,在最後一人保費到賬的當月起辦理參保登記和待遇領取手續,從最後一人保費到賬的次月起享受新農保待遇。
4. 該條規定的人員,其子女均不符合新農保參保條件的,應當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當月起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從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次月起享受新農保待遇。
5. 村(居)委會應當確定責任人,對該條規定人員其符合參加新農保條件的子女進行全面調查,並張榜公示十日後上報。因責任人工作不到位,後經上級審核或舉報查實的,參保人不應領的養老金由所在地的鎮政府先墊付繳入縣財政專戶後予以追繳,並按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6. 該條規定的人員在享受新農保待遇後,其符合新農保參保條件的子女中有一人在當年度9月30日前未按時續保繳費的,從當年度10月1日起停發其新農保待遇,待其子女補繳費的次月起後再重新發放,對其停發期的新農保待遇不予補發。
7. 符合農村五保戶條件但未享受五保戶待遇的人員,可以按該條規定直接享受新農保待遇,但在享受五保戶待遇後,從其享受五保戶待遇的當月起停發其新農保待遇。
(三十九)在過渡期內,1950年及以前出生的人員,也可以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時,自主選擇補繳費檔次,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從補繳費到賬的當月起辦理養老金領取手續,從補繳費到賬的次月起,按照《試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享受新農保待遇。在選擇補繳費時,其中年齡每超1周歲,可以遞減繳費150元,但最高不得超過1500元,遞減額相應扣減個人賬戶。
(四十)縣農保中心按年度對新農保待遇領取人員進行資格認證。沒有通過資格認證的,應及時停止發放養老金,待其通過資格認證後,從停發之月起補發並續發養老金待遇。
六、養老保險關系銜接和轉移
(四十一)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人員可以按《試行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參加新農保,兩種待遇暫時分別計算,同時享受,待國家有關部門出台相應規定後,按上級規定執行。
(四十二)原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與新農保之間的銜接:
1. 符合新農保參保條件的老農保人員,應當持原參保證件和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到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新農保參保登記和轉換手續,待符合新農保待遇條件時,按新農保辦法享受待遇。
2. 老農保人員原個人賬戶在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時,原其他繳費補助記入個人繳費,原個人繳費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新農保個人賬戶從轉入的次月起計息。
3. 老農保人員的原個人賬戶在折算新農保繳費年限時,按原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00進行折算,折算後的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但折算後繳費年限不得超過15年。
4. 老農保人員已達到新農保領取年齡的,折算後年限已滿15年的,從轉入的次月起享受新農保待遇;折算後的年限不足15年的,應當選擇新農保的繳費檔次一次性補足至15年,按新農保規定享受待遇。
5. 老農保人員未達新農保領取年齡的,在原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新農保後,應當按新農保規定繼續繳費,並享受政府繳費補貼,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新農保待遇。
6. 已在領取養老金的老農保人員,可以按照老農保制度十年保證期的規定,將個人賬戶中領取後的餘額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並折算新農保繳費年限,按新農保規定享受待遇。也可以按《試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和本細則三十九條參加新農保,在享受老農保待遇的基礎上,加發新農保待遇。
7. 不符合新農保參保條件的老農保人員,在選擇辦理退保手續時,按老農保政策規定的正常退保情形辦理。其中已在領取養老金人員,可以按老農保制度十年保證期規定,退還個人賬戶的餘額。
(四十三)新農保與城保、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辦法,待國家有關部門出台政策後實施。
七、基金和財務管理
(四十四)新農保基金財政專戶是縣財政部門按規定設立的專用計息賬戶,在縣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金融機構開設。用於接收收入戶轉入的保費和其他收入、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和該賬戶的利息收入、上級財政專戶劃撥的基金、政府安排的專項資金和繳費補貼、村集體和其他組織(個人)補(資)助;轉存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家債券;根據縣農保中心的用款計畫,向支出戶撥付資金。
(四十五)縣農保中心在縣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金融機構開設新農保基金收入戶和支出戶。
(四十六)新農保基金收入戶用於歸集金融機構劃扣的參保人繳費資金、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實行月末零餘額管理。
(四十七)新農保基金支出戶用於支付和轉出新農保基金、暫存新農保支出款項基金和該賬戶利息收入、向財政專戶繳入該賬戶利息收入,除接收財政專戶撥入基金和該賬戶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支出戶應留存1至2個月的周轉金,確保新農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四十八)縣財政部門應根據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新農保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確保基金保值增值。
(四十九)縣財政部門應參照《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會字〔1999〕20號)的規定,制訂新農保基金會計核算辦法,規範新農保基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
(五十)縣農保中心應按年編制新農保基金預算和決算,報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審核後,經縣政府批准後執行。
八、其他
(五十一)縣農保中心、鎮事務所、村(居)委會參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第16號令)和《安徽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實施細則(暫行)》(勞社〔2007〕35號)規定,建立健全新農保稽核制度和內控制度,加強對各項業務監督,及時受理諮詢和舉報,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五十二)縣農保中心、鎮事務所、村(居)委會應參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3號令)規定管理新農保檔案。
(五十三)縣農保中心、鎮事務所、村(居)委會應定期和不定期進行新農保信息統計工作,定期整理、匯總業務台賬信息,編制統計報表,形成統計分析報告。
(五十四)本細則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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